2012年9月28日 星期五

由法律衝突到法律文化衝突


最近參加中山大學舉辦的香港基本法實施十五年研討會。不同講者探討了基本法條文在執行時碰到的各種法律問題。在討論香港和內地對所涉及法律問題的不同看法時,不少人都提到這些在法律體制和條文的理解上的差異,其實可能只是表層的,更深層的是兩地法律文化的差異,也就是兩地的人對法律的目的及功能,和法律所要保障的價值的信念和態度。
香港最近有關反國民教育科的事情,成為了討論的焦點。不少內地專家都提出他們不能明白為何國民教育會在香港引起那麼大的爭議。他們都認為香港作為中國一部份,在香港推行國民教育是理所當然。有講者在閱讀過引起爭議的「中國模式」教材後,認為這份教材完全沒問題,故對港人指這份教材會對學生洗腦感到憤怒。
這正好是例子說明兩地對基本法的衝突,不只是在法律這表層的衝突,而是更深層在於法律文化的衝突。當中涉及的更可能是超越法律,因法律也不可能與社會其他層面如政治割裂開。以內地專家對港人在國民教育事件的表現的看法,看到兩地文化層面的衝突而又可能與基本法有關的,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怎樣的政治權威才享有正當性呢?在現實中施行管治的就是正當的?能帶來經濟發展的就是正當的?還是得符合一些普世價值如平等、民主、公義的才能享有正當性?
二、中央政府在香港內部的管治上應有多大的影響?只在國防、外交?還在香港的選舉及政制發展?
三、法律的終極目的是甚麼?維持社會秩序?促進繁榮穩定?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四、法律下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了政治權利究竟有多大?公民的基本權利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就可施加限制?還是應確保公民享有最大程度的基本權利?
五、香港法院的司法權應有多大?法院應迴避政治爭議或涉及中央政府權力的爭議?還是法院應按普通法的原則行使司法管轄權,即使涉及這些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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