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3日 星期一

「宗教干預政治」、「政教合一」、「政教分離」的概念謬誤

很奇怪香港這一陣子出現了一些「宗教干預政治」的評論,論者提出香港出現「政教合一」的問題。或許是由於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比較敢言地批評特區政府,且因陳主教在香港普遍受到尊重,故他的言論很有影響力。在陳主教被任命為樞機時,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更提出「宗教不得干預政治」的說法。
相信這些「宗教干預政治」和「政教合一」的評論都是基於對這些概念的錯誤理解,本文擬從概念上和歷史的演變上說明「教會」、宗教領袖和持宗教信念的人在參與社會政治事務時所可以有的角色。現在香港的狀況絕對談不上「政教合一」甚或「宗教干預政治」。
從概念上,「政教合一」和「政教分離」中的「政」是指「政府」;「教」是指「教會」。「政府」是直接負責管治社會的國家機構。「教會」是指統管某一宗教信仰信徒的組織。「政府」不等於「政治」。「政治」廣義是指所有有關社會管理的事宜;狹義是指政府在制定管治社會的政策的事宜。「教會」不等於「宗教」,也不等於宗教領袖和持宗教信仰的人。有「宗教」是沒有「教會」,也有持宗教信仰人士不屬「教會」或不代表「教會」。
「宗教干預政治」中的相關概念卻並不清楚。混淆的地方是當論者因有一些持宗教信仰的人對政府政策提出他的意見時,就搬出「宗教干預政治」的指控,那可能在概念上已作了轉換,變成為「教會干預政府」。
甚麼才算是「干預」也要對「干預」這概念作出釐清。「政教合一」和「政教分離」中的「合一」或「分離」是指著「教會」和「政府」的幾種可能關係。因此即使「政」、「教」不應「合一」或「政」、「教」應該「分離」,那「教會」和「政府」是不應存在那幾種關係,但「教會」與「政府」仍可以存在其他的關係。「宗教干預政治」中「干預」的概念卻不清楚是否只指著「政教合一」或「政教分離」中所包含的那幾種關係,還是也包括其他的關係。那一種關係才算是「干預」就視乎我們應如何理解「干預」了。「干預」的概念混淆也出現於持宗教信念人士與「政治」的關係。
從歷史及概念上去看,「政教合一」及「政教分離」包含的「政」「教」關係至少有三種。第一種是由「教會」主導「政府」。第二種是「教會」和「政府」兩者互不隸屬。第三種關係是「政府」確認「教會」享有獨特的地位。
第一種關係就是所謂的神權政府。一般對神權政府的理解是指「教會」與「政府」是完全重疊的。但從人類的歷史去看,這種完全的神權政府存在的時間極之少。以基督教的歷史去看,可能只有是在摩西時代才是這樣。
在人類社會所見到的神權政府頂多只是「教會」與「政府」部份重疊,而「教會」是「政府」的中心。因「政府」事務仍有相當部份不與「教會」事務有直接的關係,所以在一些「教會」所不管轄的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範圍,「政府」仍會自行制定相關的法律。現今一些回教國家可能仍是在此狀況中。但更普遍的所謂神權政府很吊詭地其實是最不神權的,因「教會」或應是「宗教」只是被「政府」的掌權者利用來合理化他對其他人的管治。雖然一切掌權者所作的都是以「教會」的名義而行,但實際上「教會」只為掌權者提供認受性的包裝。
在第二種「政」「教」關係,「教會」和「政府」各自有其管轄範圍,但也有管轄範圍是重疊的。這相互並存但又互不隸屬的關係最好是表現在十一至一七世紀天主教會與歐洲各王國之間的關係。天主教會除了主導一些純宗教的事宜外,它所訂的法律也管轄一些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如婚姻、繼承、財產和合約。天主教會本身也可以有其主權的體現,而不受王國所規範,其執行機制獨立於政府的規範。王國一方面要爭取天主教會認可以取得管治的認受性,但又要拓展自己的管轄領域,故兩者是有互相競爭但又互相依賴的複雜關係。
這兩種關係才是所謂「政教合一」的典型例子。近代的發展是「教會」也要如社會中所有其他社會群體一樣,同是受「政府」管轄的。現代社會討論「政教分離」其實已是脫離了這兩種關係,而是說到在一些國家把某一宗教定為國教,而相關的「教會」被賦與崇高的地位,政府在施政時會給與優待。「政教分離」就是指「政府」不會承認某宗教國教的地位,「教會」在政府施政時也不會享有優惠。《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確立國教就是「政教分離」這第三種「政」「教」關係的典型例子。
若說「宗教」不可「干預」「政治」只是指「教會」不能與「政府」有上述的這三種關係,這在香港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也從來沒有這種問題出現過。但現在提出「宗教干預政治」的論者似乎卻不是單指這三種關係,而是把「教會」對政府政策提出一些意見也視為「干預」,那就是把「干預」無限上綱了。
「政教分離」當然包括「教會」不能透過參與選舉取得「政府」的政權,但「教會」推動民主改革,鼓勵信徒積極參與政治,批評政府施政卻絕對不屬於「政教合一」和「政教分離」所要排除的「政」「教」關係。若真要連這種關係也要禁止,那就是把「教會」作為社會中的一個群體的基本參與權利也剝奪了。
若個別宗教的領袖或信徒發表意見批評政府政策也說成為是「宗教干預政治」而要禁止,那就是把整個「宗教干預政治」的概念再進一步擴大至一個難以想像的地步,那不單是壓制「教會」而是對社會中所有持宗教信仰的人士的宗教歧視了。
「教會」或持宗教人士在向政府政策提出意見時是否應提出一些以宗教信念為理據的意見那就是另一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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