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3日 星期一

改組基本法委員會的意義

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作出大幅度的改組。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接替黃保欣出任副主任。中央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副主任王鳳超、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振民、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饒戈平被委任替代四位被免去職務的四位國內委員(王光亞、劉鎮、陳佐洱、和夏勇)。原先是委員的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飛被任命為副主任。主任仍是全國人大常委副秘書長喬曉陽。其餘五位的港方委員(鄔維庸、吳康民、陳弘毅、梁定邦、譚惠珠)則沒有轉變。
基本法委員會的最大功能是當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行使其在《基本法》的四項權力時(第17 條審查特區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是否合符《基本法》;第18 條增減附件三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第158條解釋《基本法》的條文和第159條把修改《基本法》的提案列入全國人大的議程),會徵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基本法委員會的模式有一些與丹麥與它的自治地區格陵蘭之間的關係相似。根據《格陵蘭自法治》第18 條:「(1)若中央政府和自治機構在管轄權上有任何疑問,有關問題會交由一委員會處理。此委員會的組成是:兩名由中央政府提名的人士;兩名由自治機構提名的人士;及三名由總統提名的最高法院法官,且由其中一名法官擔任主席。(2)若四名由中政府及自治機構提名的成員能就有關問題達成協議,該問題被視為得到處理。若四名成員未能就有關問題達成協議,有關問題交由三名最高法院法官的成員決定。」
這一類協調中央政府和自治地區關係的委員會模式是要使雙方可先透過政治協商來解決糾紛,若協商不成功則交由獨立的法院去作出審決。這種模式能在處理中央政府和自治地區的關係時提供充份的彈性、代表性、權力和認受性來化解雙方的矛盾。
過去基本法委員會曾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三次釋法提出意見,但基本法委員會卻未能消弭中港之間在有關這幾次釋法的爭議的強烈矛盾。它並不能發揮功能協商矛盾或提供具認受性的處理方案的。這主要是因為基本法委員會現行的組成和運作方法未能有充份的認受性和權威性。現在的改組只是改換了一些人選,但根本的情況還是沒有改變的。那即使在改組後,基本法委員會還只是能繼續做一個高度自治的政治花瓶。
要改變這情況讓基本法委員會能發揮真正處理中港矛盾的功能,參考了格陵蘭自治委員會的模式後,基本法委員會可作出以下的改革:第一、現在基本法委員會中的中方成員能充份代表中央的意見,但港方的代表性卻不足。建議是把基本法委員會分為政治及法律兩個小組。每個小組是六人,中港各三人。政治小組的中方委員仍可由全國人大常委秘書處主要官員、全國人大法工委主要官員和中央政府駐香港特區聯絡辦公室主要官員(或國務院港澳辦主要官員)出任。政治小組的港方委員可由律政司司長、政制事務局局長和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主席出任。現在的基本法委員會成員中已有一些是具法律專業知識和權威的人士,他們可繼續擔任法律小組成員,但若能委任一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特區終審法院法官加入法律小組,那小組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則可得到提升。
第二、透過提高基本法委員會程序的透明度,那可以提升基本法委員會在香港和在國內的認受性。增加透明度的方法包括:(1)政治小組在作出任何決定前,讓公眾可以透過公開的程序直接向小組提出意見;(2)政治小組的會議可以是閉門的,但若政治小組未能達成協議時,須公佈現在要把有關問題交法律小組處理;(3)法律小組在決定前應舉行公聽會讓任何對有關問題有意見的人向法律小組提出意見;(4)法律小組的成員應公佈其意見,並詳列其意見的理據所在。
第三、基本法委員會的地位亦要強化,讓人確信它的意見必會受到極大的重視。雖然《基本法》規定基本法委員會只是提供意見,若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委員會的最終意見無論是怎樣都會接受,能建立起這種憲法慣例的話,基本法委員會協調中港矛盾的功能就可以有更充份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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