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1日 星期六

香港的違憲訴訟制度

有香港政協委員提出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時候,不需要經過各級法院,而直接由終審法院處理。這建議其實是出於對香港的違憲訴訟制度的不了解。
香港並沒一套另設的憲法訴訟或違憲審查的司法程序。因此無論是民事、刑事或司法覆核的訴訟,控辯雙方都可提出《基本法》的條文為其法律觀點的理據。若任何案件一旦涉及《基本法》就要把案件轉到終審法院處理,那是會遠遠超出終審法院所能負荷的程度的。即使加上有關《基本法》的條文的解釋必須是影響到案件的判決這要求,那還是未能把案件局限到一個終審法院能負荷的程度。且很多案件在負責第一審的法庭作出了裁決後,涉案雙方可能都滿意而不需要進行上訴。故此,現在這建議是不切實際的,若依這建議去行,那是會大量浪費了終審法院的寳貴司法資源。
其實現行《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已能照顧到因《基本法》條文的解釋而引發的社會爭議。在負責第一審的法庭作出了裁決後,現在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已有程序安排讓案件可直接上訴至終審法院來處理。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7C條,任何原訟法庭在民事訟案的判決若符合以下條件,得原訟法庭及終審法院批准就可直接上訴至終審法院:(1)該決定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法律問題;(2)若涉及的法律問題純粹或主要是關乎《基本法》的詮釋;(3)該法律問題已由上訴庭或終審法院在之前的法律訴訟中已予以徹底考慮,並作出了具約朿力的裁決。
另外,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終審法院可以批准原訟法庭在司法覆核的訴訟中的裁決直接上訴至終審法院。這蛙跳(leap-frog)的司法程序在2004年初的保護維港的司法覆核訴訟中就第一次應用到。雖然那一次訴訟並不涉及《基本法》條文的解釋,但終審法院也因涉及的爭議是達到差不多是憲法性的程度,故批准了上訴可由原訟法庭直接提至終審法院,而跳過了上訴庭。
正如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喬曉陽所說,香港特區法院解釋《基本法》的程序問題是香港的訴訟程序問題。既然現有的司法程序已有充份的考慮,只要充份運用現有的程序,那就沒有需要作出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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