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4日 星期三

俘虜理論與功能團體

在管治理論中有一個相當有名的理論叫俘虜理論(the capture theory)。這是指政府在進行管治時,表面的理由可能都是為了保障普羅市民的利益,如政府為了讓市民能生活在藍天下,就會對發電廠排放污染物進行管制。發電廠這些擁有龐大財政資源及社會資本的大財團,原先應是被管制的,但因管制會對其利益產生重大限制,故會促使這些大財團運用大量財政資源及社會資本去遊說政府,使政府在設計管制的方法和標準時,不會對大財團的利益造成傷害。
由於這些大財團長期與主事的政府官員接觸,他們之間逐漸建立起相互依附的關係,結果是原先應是被管制的,卻反過來把管制者俘虜了,致相關的管制法規和政策,實質上並不是以普羅市民的利益為依歸,反而是保障了受管制者的利益。這就是此理論稱為俘虜理論的原因,因政府實質上被大財團俘虜了。
這理論是以美國的民主社會為背景發展出來的,即政府是由市民普選產生,但最終仍會出現政府被大財團俘虜的情況。若把這理論引申來解釋香港的情況,我們會發現俘虜理論更會加入了把俘虜的過程制度化的成份。俘虜理論在殖民地時代和特區時代更有不同的體現。
在殖民地時代,英資大財團必然有代表在行政局及立法局,他們與殖民政府的官員更是生活在同一的社交環境中,關係密切程度完全符合俘虜理論的說法。所以被管制者根本就已制度化了成為管制者的一部份。
到了殖民地管治的最後階段,香港式的俘虜理論中的制度化部份也作了一些改變,那就是在立法局內加進了功能團體議席。這制度容許了社會中有更多的不同利益集團透過他們在立法局的代表,來確保自己集團的利益可以在政策制定和立法過程中得到反映。
功能團體這變種與之前最大的分別是它使能參與管治的利益集體變得較分散,即除了大財團外,有更多的利益集團能加入在制度上俘虜政府的行列。部份利益集團的實力相對上是較弱,他們是缺乏足夠力量在相關政策範圍個別地去俘虜政府的。但因有了功能團體這制度,那些相對上較小的利益集團,在大的管治問題上,他們仍可依附著大財團,或是與其他小的利益集團聯合起組成較強大的力量來影響政府。那樣,即使個別的利益集團不能俘虜政府,他們也至少可使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法規與自已集團的利益的矛盾減少。
當北京政府在草擬《基本法》時,可能也有把這種制度化的俘虜理論用於設計選舉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的功能團體議席上。香港的一些大財團(尤其是華資財團)在那階段也作出了相應的部署。他們看到要俘虜未來的特區政府,香港制度內的位置不再是那麼重要,更關鍵是與北京政府的非制度化的關係。那些不能與北京政府建立起這種關係的英資財團就被排除出管治層,而那些早洞察先機的華資財團就在特區成立後,主要不是透過特區政府內的制度化機制,而是透過他們與北京政府的親蜜關係,成功地把特區政府俘虜了。
但同一時間因立法會功能團體選舉議席進一步擴大了,那反而使更分散的利益被安插進了功能團體的制度內。這些小利益集團本身既沒有強大的資源去在制度外俘虜政府,但又沒有與北京政府的親蜜關係,結果是小的利益集團更需要依附在功能團體的制度來保障自己集團的利益。
現在政改的問題又再被提出來了。在政改五號報告書遭泛民主派在立法會否決後,曾蔭權就把政改這燙手山芋放進了策發會這雪櫃裏去。他原是打算在特首選舉後才把政改這議題再次拿出來。但泛民主派卻等不及了,最近先後有梁家傑、泛民主派二十一位議員的共識、及陳方安生及其核心小組都分別提出了他們的方案。
綜觀三個方案,雖然涵蓋的範圍及詳細程度有不同,但有幾點是三個方案都是共通的:一、特首在二零一二年是由普選產生。二、提名特首的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應加入更多的民選成份。三、提名特首的門檻要較現在的為低。四、立法會中的功能團體議席最終必須取消。五、在二零一六年前,立法會的全部議席都會是由普選產生。
三個方案在選舉方面最大的分別只在於二零零八年立法會功能團體議席的選民產生方法是否會作出改變;及二零一二年是否有限度保留功能團體議席。但這兩方面的差異並不是原則性的,只是如何撤銷立法會功能團體議席的策略有不同而已。
依俘虜理論的分析,若香港如泛主派的建議在二零一二年全面實行普選,那麼特區政府因行政長官不再是在北京政府主導下選出來,即使他是要向北京政府負責,北京政府的影響力無可避免地會有所削弱,故要俘虜特區政府就不能單靠與北京政府的關係了。在制度層面上,大財團對特區政府也可能沒有制度化的影響力,但這不代表新的民選政府不可以被俘虜的。
只要大財團學懂如何在民主的制度下,善用其龐大財政資源及社會資本,他們仍有機會俘虜政府的。大財團現在反對普選只是他們還未準備好去適應新的管治環境而已。因此對大財團來說,一個明確的時間表應可說服他們最終接受全面實行普選,故爭議的只是過渡時間的長短。一旦大財團準備好了,普選絕對不是問題。
反而在實行全面普選後,小的利益集團既失去了制度化的位置,又沒有了在制度外的實力去俘虜政府,他們所受到的影響才是最大。亦只會是這些小的利益集團才會要求長期地保留功能團體這制度。但若整體香港的各方利益都接受了普選,這些小的利益集團也無從抗拒民主普選的洪流,他們只能在民主制度下尋找保障自己集團利益的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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