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7日 星期六

信任

一個社會是否存在信任,其實也可以從它的法律看得到。舉一個例子,若你看一個社會有關公安的法律,你就知道這社會的管治者是否信任它的公民。
大部分國家或地區都會規定公民若要舉行公眾的遊行或集會,籌辦者都得事前知會警方。若這知會的程序只是容讓警方可作出調配,以使公眾的遊行或集會能和平及順利地進行,那是反映政府及法律是相信公民的。
但若這知會規定是容讓警方可以從而決定是否批准(或不反對)遊行或集會的一個先行步驟,那就反映了政府及法律對公民是不信任了。警方要保留這審批權是因為警方不相信公民會和平地行使集會的權利,因此要在事前審批決定是否容許這遊行或集會舉行。
其實若在遊行或集會出現一些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警方仍是可以檢控違法者進的。正是社會仍可懲處遊行或集會中的違法者,讓警方事前去審批遊行或集會的通知,那就反映出政府或法律不信任公民。即使警方實際上會批准大部分的遊行或集會的知會,法律仍是含有一種不信任公民的心態的。也正由於警方會批准大部分的遊行或集會,若是信任公民的話,為何不可以把這審批權取消,而只要求公民知會警方就可以呢?
政府或法律信任公民有甚麼重要性呢?要能有效地管治社會,政府必須取得公民的信任,任何有良好管治能力的政府都不能只依靠政府或法律的強制力去使公民守法。政府必須使公民自願去接受政府政策或法律,而唯有使公民覺得他們是得政府信任的,那互信才可產生,有效的管治才能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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