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日 星期三

再論行政長官的提名程序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之前舉辦了關於政制發展綠皮書的研討會。研討會其中一位講者陳肇基大律師就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提出了相當有創意的建議,本文特就他的建議作出分析。
假設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轉為提名委員會而人數亦不變,陳的建議包括以下的幾個重點:一、參選人向提名委員會表明願被提名的意願;二、提名委員會整理出參選人的名單;三、參選人向提名委員會提交政綱以爭取支持;四、提名委員會就各參選人進行討論及辯論;五、提名委員會投票選出會被提名委員會提名的候選人以交全港選民以普選方式選出行政長官。
就行政長官的提名程序,現有兩類主要的建議,第一類是由提名委員會整體投票決定提名一定數量的行政長官候選人;而第二類是只要得到一定數量的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就可被提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就以上五點,陳的建議與第一類建議分別不大,都是會由提名委員會整體作出決定那些參選人才可作候選人。 但陳的建議最特別之處是提名委員會的投票決定的安排。他提出投票應採用連記投票法(approval voting),而不是多數票投票法(plurality voting)。簡單去說,提名委員會委員在投票選擇那些參候人可當候選人時,在連記投票法下,委員可以有不多於參選人數目的票,只要他認為任何一位參選人是合適的人選可交全港選民以普選方式選擇為行政長官,他都可以投票支持那一位參選人成為候選人。但在多數票投票法下,各委員只有一票,他只能在眾多參選人中選擇他認為最合適的人選成為候選人。
陳提出的理據主要是因提名委員會的功能是提名而不是要進行預選,若採用多數票投票法,那就會把提名程序變為選舉。他認為沒有理由不容許委員去提名所有他認為是合適的參選人成為候選人。陳的建議另一特點是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將會是不記名的,這與現行記名的提名程序不同。
在提名委員會以連記投票法定出各參候人所得的提名票後,陳建議是得票最多的三名並同時能取得提名委員會總人數一定百分比的提名票的參選人(如百分之十二點五即一百張提名票),就會被提名為正式的候選人。 陳還提出了相當詳細的解釋去說明他的建議優勝之處,我未必會完全同意他的分析,但我希望以另一個角度去理解他的建議。
上述的兩類提名程序,其實都是反映了提出者背後的一些政治目的。支持第一類建議的,都是希望可以在提名的過程中,把一些中央所不能接受的參選人篩選出去。因他們有信心提名委員會的大多數委員都會是由親中央的人士出任,故由提名委員會整體去決定候選人,那就能確保提名委員會不會提名一些中央不能接受的人成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
支持第二類建議的,則是希望至少有一位泛民主派的參選人能通過得到提名的程序。以泛民主派在提名委員會所可能得到的席位數目,只要提名的門檻定得不是太高,以提名委員個別去提名而不是提名委員會整體去提名,那他們能達到目標的機會就會較大。
因兩類建議背後的目標是完全相反的,採用任何一類建議,另一方都必然會反對,因另一方差不多肯定不能達到他想要的目標。而我所要問的是那一種提名程序方法才可以較有可能取得共識,使雙方都可以接受。
我的想法是任何一個建議,若要使雙方都能接受,那雙方在此建議下,在合理及相近程度的風險情況下,都必須有可能達到他們的目標。我認為陳的建議就可以達到這要求,故可能是一個雙方都有可能採納的方案。
首先,陳的建議大體是採用了第一類建議的基本安排,只要親中央派能取得大多數提名委員會的席位,那就有可能主導整個提名程序,把中央不能接受的人排除出去。陳的建議可能比現有的建議在運作上更容易,因現有的建議多是採用多數票投票法,那親中央派必須計算泛民主派所可能得到的提名票,再小心分配手上的票,以使泛民主派的候選人不是得票最多的首二至四位參選人(視乎候選人數目的上限是多少)。
假設泛民主派在八百人的提名委員會,像今次特首選舉中可以得到一百三十多票,那親中央派就要在餘下的六百多票作很複雜的規劃,使至少二至四位中央所能接受的參選人會取得多於一百三十多張提名票。候選人的數目上限愈高,泛民主派能突破封鎖的機會就會愈高,風險因而就會愈大。但以連記投票法,親中央派可以更容易保証中央能接受的人都可以得到高的提名票數量,也不用作複雜的分配。
但泛民主派在陳的建議下,亦可以有更大機會取得提名。泛民主派在提名委員會中所可以有的席位始終會是少數,若委員要在泛民主派的參選人及中央所可能接受的參選人中選一個,其他委員很大可能不會選擇泛民主派的參選人。但在連記投票法下,委員們不用選擇支持泛民主派或是親中央派,而是可以兩者都支持,那麼泛民主派參選人能取得高提名票的機會就會更大。再加上提名採用不記名的投票方式,那委員們提名的自由度亦會增加,那亦會增加泛民主派參選人取得高提名票的機會。
在這建議下,雙方都要冒一定的風險,但雙方亦會有一定的機會達到自己的目標,一切就取決於自己那方在提名委員會取多少確實的支持,及自己一方的參選人能否憑表現取得提名委員會中遊離分子的信任及支持。在陳的建議下,雙方都可在公平的規則下嘗試達到自己的目標,那雙方都願意接受此方案的機會應會增加,從而使雙方就行政長官的提名程序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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