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8日 星期日

法治文化系列之一:法治與法律文化

在發生毒奶粉事件後,溫家寶總理談到企業家的責任。他說:「一個企業家身上應該流著道德的血液。只有把看得見的企業技術、產品和管理,以及背後引導他們並受他們影響的理念、道德和責任,兩者加在一起才能構成經濟和企業的DNA。」
從這事件看,其實不單是奶品廠的企業家,更是有所有的企業家,亦是所有涉及任何產品的生產鍊上每一環節的人,由原材料的生產者,到中間代理人、企業、地方及中央政府各級官員,其實都需要這種道德血液。
但這種道德血液對中國的發展有多重要呢?中國並非沒有管制產品安全的法律及制度,故並不是沒有法律去為相關行為定出合法的標準,或是沒有制裁的機制去懲處違法者,而是這些法律及制度在整個流程中好像是形同虛設的,根本不能產生當有的規範作用。這也是說,單是有法律或法律體制,若人民及官員沒有某種道德血液的話,這些法律和法律體制只是一個僵硬的軀殼,是沒有生命力的。
故此,若中國未來的路是要建設法治,那麼中國在推行法治時,所涉及更深層次的問題,就是如何去把這種道德的血液注入國家的法律體制內。要探索這問題,就需要引入「法律文化」這概念。
按法律文化的權威美國的Lawrence M. Friedman教授的理解,法律文化是指一個社群內,公眾或部分的公眾對法律及法律體制的意念、價值、期望及態度。(參Lawrence M. Friedman, “The Concept of Legal Culture: A Reply,” 在David Nelken (ed.) Comparing Legal Cultures (Aldershot, Hants: Dartmouth, 1996)。)
法律文化的作用見於它才是推動一個社會的法律及法律體制實質操作的真正動力。這可以體現在幾方面:一、任何法律條文都需要透過人去詮釋才能產生作用。首先的就是那些受法律所管轄的人要知道法律究竟限制了他甚麼的行為;容許他可以作甚麼,或規定他如何去作才可以透過法律來完成他所要作的,那他就要先去解釋相關的法律條文。
人們會如何去解釋法律,就受他們的文化所影響。文化就是這群體的人所共同擁有,用以去為一些概念、價值、語言、行為等賦與某一些具體含義的意思體系。一個社群的文化,是由其所處的歷史、地域、政治、宗教等社會條件,與其成員及他們之間,在長時間的互動關係下而形成。
也是說法律文化是一個社會的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是與之緊密關連的。透過法律文化,我們才可以見到法律條文的實在意思。
二、但更根本的是,那些受法律管轄的人是否認為這些法律對他的行為是有實質意義的。無論法律的規定是如何,若人們還是能夠去做他所想作的,那麼法律於他來說就是沒有多大意義的,而他亦不用理會法律的規定是甚麼,更不要說應如何去解釋它了。因此,若一個社會的法律文化是輕看法律的,那麼它的法律及法律體制在具體管治的作用及對人的行為的影響將是非常小的。
反之,若這社群的法律文化是重視法律對人的行為的規範作用,那麼法律及法律體制在這社群相對來說,就會具有較實質的作用。
三、法律亦要透過執行的法律體制才會產生實質的作用。負責的官員如警察及其他執法機構、檢控機構、及法院的人員,亦會對上述兩方面作出理解,即法律在他們作出管治行為時有否指導性及規範性的作用。若沒有的話,那些法律亦是沒有意義的,而這些負責管治的人在管治時會作甚麼,就不可以從法律中找到答案。
假若這些法律還是有一定意義的,那他們就會對法律作出解釋。同樣地,解釋的具體內容就會受相關官員所屬社群的文化影響。但相對於一般民眾的外在法律文化,Friedman教授稱這些影響官員執法的法律文化為內在的法律文化。
外在和內在的法律文化兩者的分別有多大,要視乎各社群而定,但至少的是,內在法律文化除了包括外在法律文化的所有內容外,因各執法機構的官員,亦會共同受他所屬的權力單位本身的文化影響,故影響他們在行使法律權力時所作決定的文化內容,亦會加添上專屬於那機構的成員的文化內容。各權力單位是從其處於整個管治體制及法律體制的位置,得著其機構的目的及功能,從而產生出專屬它的文化或其成員共享的意思體系。
外在或是內在的法律文化對整個社群的法律文化那一個影響較大,亦是沒有定規。一方面,若內在法律文化不重視法律,那法律很難在外在法律文化中產生很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若外在法律文化是期望官員們尊重法律,那亦可能對內在法律文化產生不可忽視的作用。
上述討論到的法律文化概念,只是實証地展示出某一社群的人對法律及法律體制的特定的意念、價值、期望及態度。但這法律文化卻未必是與法治相符的。
法治其實是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法律體制的安排,另一部分就是能與這法治體制相配合的法律文化,也可以說就是「法治文化」。法治文化不是一個社群任何的一種法律文化,而是具備能使法治的法律體制實踐法治的目的(即以法律去規限政府權力以達至某種概念的公義)的法律文化。
温總理提到的道德血液可以說是法治文化的一部分。在這系列的文章,我會繼續探討按法治的體制要求,法治文化包括了內在及外在的法治文化,需要具備甚麼的內涵,才足以使法治的體制發揮到應當有的作用。我亦會探索怎樣才能促使這種法治文化產生出來。這些我相信都是中國到了現階段的發展所必須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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