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5日 星期三

法治文化系列之六 : 法治文化中的愛

過去數週,我在本欄提出法治的發展若要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進至「以法達義」,除了體制上的要求外,法治文化的內涵亦要有相配應。由謙卑、節制、批判理性至尊重,都是要在法治文化中逐步培養出來的。在「以法達義」的發展,我只是說到關於「程序公義」和「公民權公義」的層次,但「以法達義」的「義」還可以有更豐富的意思,那就是「社會公義」,甚至是「商議性公義」(deliberative justice)。
在討論法治時,大部分人可能都只會停留在「以法達義」的「程序公義」和「公民權公義」的層次。「社會公義」在體制上是要求法律能保証公民享有最起碼的經濟資源以使能滿足他們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具體的內容可參考《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雖然「社會公義」這層次的公義含義可能超越了大多數人對法治的想法,但它卻仍可以為法治留下一個想像空間,讓人看到法治還有可能顯明人類是需要相互依賴才能共存的關係,及可把人類社會推進至一個更能體現人類尊嚴的境地。
若「以法達義」還要包含「社會公義」,那麼按法治體制需相配的法治文化來承托的觀點,這層次或階段的法治發展同樣需要有相配的法治文化元素,而這就是「愛」。
當然這「愛」的法治文化並不是男女之間的情愛,但又不至於如耶穌基督為世人捨命的那種犧牲的愛,而是近似法國大革命中所說的友愛(fraternity),墨家所講的「兼愛」,或是孫中山先生提倡的「博愛」。
這「愛」是指為了那些與我們一樣同屬人類大家庭的其他人,不單不把他們視為檔案號碼、國家管治機器的零件或奴隸牲畜;也不只是不會因他們在種族、膚色、性別、語言、等方面與我們有所不同而給與不尊重他們有著相同人類尊嚴的對待,而是會為著他們的基本需要,就是讓他們能過一個有人類尊嚴的生活所需要的經濟及其他資源,我們願意付出所擁有的經濟及其他資源。
用很簡單的說法,我們的愛就體現在願意為所愛的人去付出,作出一定程度的犧牲。而在一個社會內,最需要人去愛或為他付出的就是貧窮人。一個社會如何看待他的貧窮人,可以作為反映這社會內的法治文化有多少的愛的指標。
在內在的法治文化,愛的體現首先是在於官員不會視貧窮人為懶惰的人、不道德的人或社會的負累。尊重的法治文化元素要求官員看被他所管治的人為有尊嚴的自由人,但愛這文化元素更要求官員把他們看為有尊嚴的自足的人,因一個人的尊嚴不單體現在於他的自由,更在於他的自足。自足在這裏不是說人一定要在實際上不用依靠其他人就可以自己供給自己的需要,自足是關乎人是否感到他不用仰人鼻息就能得著維持人類尊嚴的基本水平生活的資源。
正因為有自由不必然可以使人得自足,故官員必須設計出及好好管理一個制度,使資源的得著、分配、再分配及投入,都可以讓社會內每一個人成為自足的人,能過著有尊嚴的生活及感到自己被尊重為一個人,即使這種制度有可能使社會整體的支出增加。
有不少社會都會有所謂扶貧的制度,但在設計及執行上,卻往往使那些得著幫助的人感到自己只是得著別人的施捨,並未能使他感到自足和自己是被尊重為一個人。這就是因為這些制度缺乏了愛的文化元素,使貧窮人雖得著幫助,他們卻得不著自足、自尊的感受。
因此真正要以愛去待人,官員在設計及執行資源分配的制度時,必須敏銳於社會內貧窮人的感受及他們在生活上所面對的具體困難,信任他們不會濫用資源,並以實質的方法使他們能透過這制度,逐步被引導至可以自力更生,甚至有可能為社會內其他人的需要而付出,願意及有能力去愛。
在外在的法治文化,愛的體現同樣是首先在於民眾(包括了貧窮人自己)不要視貧窮人為懶惰的人、不道德的人或社會的負累。社會內的貧窮人,可能基於不同的原因,導致他們在生活上面對困苦,但我們基於愛,願意為他們付出(至一個合理的程度),即使會造成自己的收入損失或支出增加。
一種根本的心態必須改變過來,那就是納稅人不要再認為他們納了多少的稅,理應得回他所交納稅款相同價值的社會服務。上述的資源分配制度在在需要額外的資源才能運作,故那些資源上較豐裕的、有能力納稅的人,應把這看為愛的表現,心甘樂意地為社會整體的需要而付出,使每一個人都可以過著合乎人類尊嚴的生活。當然,每一個能付出人,他所要付出的應與他所擁有的資源合乎比例。
不過還有最關鍵的是他們對貧窮人的態度。能感到自足及被尊重對貧窮人來說可能比他們實際得著資源上的供給是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因此,人們須能敏銳到貧窮人還有要感到自足和被尊重的需要,故在與其他人的交往中,不要讓他們覺得因需要社會的協助才能維持基本的生活水平而產生自卑的感受。
誠然,愛這法治文化元素對官員及民眾的要求是高的,那是需要他們從心態、行動及態度上,都願意為貧窮人付出和作出改變。較之前的法治文化的其他元素,愛是一種更積極的價值,亦是要達至人類社會更理想境地的更大的挑戰。
雖然社會公義可能已有一點超越了法治的一般討論,但為了使法治的理念更豐富,我打算把「商議性公義」這少有與法治拉在一起的概念也納入「以法達義」中的「義」的含義內。下星期續談「商議性公義」所需的法治體制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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