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9日 星期三

法治文化系列之八: 建構法治文化

若法治的發展是分為多個階段,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至「以要達義」;若法治是包括了制度及文化上的建設;若每階段法治制度的建設都要有相配應的法治文化來承托;若法治文化包括了謙卑、節制、批判理性、尊重、愛、及信任這些元素,問題就是如何使這些法治文化元素在社會內出現,使已建立起的法治制度能以長久維持,而不會因缺乏文化承托而崩潰。
要解答法治文化如何產生,就要先解答文化如何產生。若文化是一個社群的人所共同擁有的意思體系,用以賦與一些概念、價值、語言、行為等一些具體含義,那麼這社群的具體文化內涵是如何產生出來呢?可以籠統地去說,文化是社群的成員與其所處的歷史、地域、政治、宗教等社會條件之間,及與其他成員之間,經長時間的互動關係下而形成。但具體是甚麼促使某一文化元素在這一社群產生出來呢?某一文化元素是否可被建構出來呢?還是它只會在沒有任何主體的主觀意識下,在這社群經漫長的演化而自然產生出來呢?
用上建構文化這概念,可能已假設了文化可由一個主體透過一些行為主觀及積極地建立起來,就好像一個人可以用一些建築物料,以一些建築工具,築起一幢建築物來。那麼,建構法治文化就是說由那些希望建構法治文化的主體(如政府或公民社會),以一些文化建構的方法,去使一些客體(官員或民眾)認同或採納法治文化所包含的文化元素。
或許有些人並沒有主觀地要去積極建構甚麼文化,但他們的作為(如寫了一些文學作品或進行了一些社會行動)卻實實在在的影響了社會(這一代及下一代)的文化內涵。或許也有一些人主觀地要去積極建構文化,但他們所作的卻對文化沒有甚麼實質影響。但這些情況仍是以為文化是可以被建構起來的。或許我們意識地或下意識地都接受了這一個假設。
若文化是可被建構這假設能成立,那麼建構起法治文化有甚麼方法呢?第一類是由主體為主動的方法,就是透過培訓、教育或宣傳來建構法治文化。培訓、教育或宣傳的共通之處,是那些要建構法治文化的主體都是有一套清楚的目標,要把特定的法治文化元素,透過具高度規劃性的傳遞方法,讓客體認知這些法治文化元素。
培訓的主體多數是政府,客體是各級官員。在培訓,客體是從屬於主體,故客體是否認知這些元素,對主體是有一種責任的關係。教育的主體可以是政府或政府委託的公民社會團體,客體多是在思想上還在塑造過程中的未成年人或年青人。在教育,客體雖非從屬於主體,但主體有權去測驗客體是否已認知這些元素。宣傳的主體可以是政府或公民社會,但因宣傳往往需要大量的資源,故大都會至少得到政府的資助。宣傳的客體是一般的民眾。主體和客體並沒有必然的連繫關係,故主體是沒有任何途徑確保客體已認知這些元素。
這一類由主體為主動的建構方法,建基於主體下了決心要建構法治文化,故若主體(無論是政府或公民社會)本身缺乏對法治的充份認知或委身,那麼這類方法的成效不會大。主體(尤其是政府)亦可能會扭曲了法治的意思,那也會令建構成效成疑。但這類方法最大的問題是,它們所能達到的只是令客體對法治文化元素有所認知,卻沒有必然的方法確知客體已接納了或內在化了這些文化元素。若客體沒有把這些元素內在化成他們個人的涵養,建構方法只能達到形式而非實質的結果。
這不是說這類由主體為主動的建構方法不能改變社會的文化,而是它可能需要經過相當長的歷程,而成效亦沒有必然的保証。經過長久的潛移物化,客體仍有可能被轉化,把這些法治文化元素內在化了的。這類方法亦可為第二類方法奠下建構的基礎。
第二類建構文化方法是由客體為主動的方法,或更準確地說是要建構文化的客體轉化為主體。官員或民眾這些客體基於自己對法治文化的渴求,主動地去尋索認知法治文化的內涵,反思法治文化的元素,並依此積極地去重塑自己的思想、價值及行為。
這一類方法並不是可以由某一主體(如政府或公民社會)主動去策劃出來的,而往往是因社會出現一些影響及整個社群的事件,迫使每一個成員,不得不去反思法治的意思及意義。舉一些例子,七十年代的廉政風暴、八十年代初的中英談判、八九民運及零三年七一大遊行,都是一些引動整個香港社會去反思法治的重大事件。透過這些事件對社會所造成的衝擊,官員及民眾反思及追求更高階的法治制度及相配應的法治文化元素,令一些法治文化的元素,在沒有一個主體主動的策劃下在香港的文化中建構起來。
要令這類以客體變主體的文化建構歷程可以更有效,或許主體(政府或公民社會)還是有一些角色可以扮演。那就是當社會在經歷這些事件的過程中,主體鼓勵或策動社會內的不同群體,尤其是持不能想法、價值的群體,以對話去使大家能共同認知及認受一些文化元素。
其實兩種建構方法是相輔相成的。主體為主動的方法為客體為主動的方法打好認知的基礎,讓客體到了關鍵時刻能知所回應,從而深化及內在化法治文化的元素。客體為主動的方法令社會對法治從認知提升到認受,故社會的法治文化建構往往是在社會出現一些關鍵事件時,跳躍向上跨越過去的極限。
現在香港社會正面對金融海潚的衝擊,這或許是另一重大事件,可讓香港整體社會反思法治更深層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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