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快樂兩者看來好像怎也拉不上任何關係,但只要你能把每樣物事都看得透切一些,看到物事的本質,你或許不難發現一件物事(如法律)和另一件物事(如快樂),雖看似沒有關連,竟然也可以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
法律是甚麼呢?法律是一些預設的規則,並有著強制力,能規範人的行為。有了法律,因人的行為受到規範,社會秩序才能得以維持。法律的設立還是為了在社會維護公義,使人的尊嚴受到尊重,並得到公平的對待。
快樂是甚麼呢?快樂是一種感受,是正面的,是人對生命及生活感到滿足的感覺。但快樂並不只是一種感受,快樂亦包含了人所處的某種客觀狀態,能讓人可以有機會發揮其潛能,得著滿足。
當然法律並不可以直接命令人,要人感受到快樂。但若人的尊嚴受到侵犯,那麼那人就一定不會感到快樂了。當人得到公平的對待時,他的尊嚴受到尊重,那他就會感到快樂。在沒有秩序的地方,人感到週遭都充滿危險,自然也就難以快樂了。法律能使秩序出現,人就可以有安全感,亦更有可能做他所喜歡作的事,潛能得以發揮,因而能得到滿足,也就快樂了。
當然我不是說有了法律人們就會快樂,而實際上在不少地方,法律是用來壓制人的尊嚴,是用來奪去人的快樂的。這正的良法與惡法的分別。惡法使人喪失快樂,但良法卻能使人有機會得著快樂。
人會快樂當然有很多原因,而很多在很大程度亦與法律沒有直接的關係,但良好的法律所能提供的,至少是一個快樂的環境,讓人在其中有更大可能感到和得著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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