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 星期三

法治文化系列之七:法治文化中的信任

法治到了最高階段的發展,法治的目的不單是要功能上限制政府權力,更是要達致保障一些公民的實質權益。「以法達義」中法治所要達到的「公義」,除了「程序公義」、「公民權公義」、「社會公義」外,還可有第四重的理解:「商議性公義」(deliberative justice)。
「商議性公義」與「公民權公義」及「社會公義」不同的地方,是這公義的概念並沒有要求法律直接保障一些公民具體可享用的權益。「商議性公義」所看重的是如何及由誰去決定法律應保障甚麼具體的權益。社會內對甚麼應是法律應保障的權益,可能基於不同的公義觀,存在不同的看法甚至有相當激烈的爭議。「商議性公義」的目的是要求法律能設立理性的商議程序,協助持不同公義觀的人及群體(包括了社會內的弱勢社群),參與涉及他們權益的行政及立法決定的商討,並能透過此商議程序,作出理性及可增強相互了解及尊重的對話,令達至共識的機會增加。
因此,這是更近於「程序公義」,目的是把能符合「商議性公義」的商議程序加進法律的內容。但「商議性公義」與「程序公義」所說的程序卻有根本性的差異。「程序公義」所說的程序多是在一些行政決定已作出之後的安排,但「商議性公義」卻是在之前。「程序公義」所提供的程序保障是近於在法庭訴訟中所見的程序保障,多是涉及處理兩方爭議的程序安排,而結果往往是勝負分明的;但「商議性公義」所要處理的往往是涉及多方的爭議,而相關的程序是要爭取多方接受,達到多贏的結果。有了符合「商議性公義」的商議程序,所制定的法律應能更為社會內不同利益群體接受,公民的權益亦間接地可透過這層次的法治理念而得到保障。
與「商議性公義」相配應的法治文化是「信任」。信任包含了兩方面,一方面是以誠待人,令人可予信任;另一方面是相信其他人也是真誠的人,願予人信任。
在內在的法治文化,信任首先是體現在官員願意聆聽反對的意見。奧巴馬在他當選總統的勝利演說中的一句話可清楚表明這價值:「在我們有不同意見時,我更要聆聴你的看法。」官員們會持開放而不是先入為主的態度去聽取不同的意見,細察及反思反對者背後的情感、理念及理據,聆聽後是願意重新整合自己已有的觀點。
此外,官員不會輕看社會內不同群體的想法,尤其是來自社會弱勢或少數的群體,並相信社會內不同的聲音都會對管治有重要貢獻的。
最重要是官員要取信於民,明白得到民眾的信任對管治是非常重要的,能做到不迴避問題、不逃避責任、信守承諾及言行合一。在設計管治的政策及法律時,願意投入資源去使符合「商議性公義」的商議程序儘可能成為預設的程序,並讓這些程序能真正發揮得到作用。其中關鍵的是給與資源使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得以強化,有能力自主地及有效地參與政策或法律中的商議程序。
在外在的法治文化,民眾亦是要體現在他們願意去聆聽、包容與自己持不同意見的人,包括了官員、其他民眾及群體。同樣地,民眾會持開放而不是先入為主的態度去聽取不同的意見。在聆聽時,所持的態度是自己有被對方說服及改變自己已有立場的可能性。
對不同意見者,不會假設他們是出於惡意,更不會妖魔化他們,儘可能假設他們都是出於善意地提出自己不同的觀點,細察及反思不同意見者背後的情感、理念及理據,並願意透過所增加了的了解,重新整合自己已有的觀點。
民眾願意參與政策或法律中的商議程序,在進行商議時,既要坦誠亦要有技巧地表述自己的觀點。人們對某一政策或法律的看法,大都是以其所信受的宗教、理論或意識形態為背景理念而有的公義觀發展出來的。故此,他對某一政策或法律最有力、最根本、及最大說服力(至少對他本人來說)的觀點,都是以那一公義觀背後的宗教、理論或意識形態宗教、理論或意識形態的價值、邏輯及語言來表述的。信任這法治文化元素要求商議需坦誠,那麼他們必須把自己真正的觀點在商議中表達出來。
但對那些不信受這宗教、理論或意識形態的其他人來說,他們可能難以明白或接受以這些宗教、理論或意識形態為背景理念的公義觀所發展出來的具體論述。故民眾一方面需自己坦誠,以自己的公義觀背景的宗教、理論或意識形態的價值、邏輯及語言來表述自己的觀點,並要接受其他人也可坦誠地把他們的觀點,以他們的公義觀背景的宗教、理論或意識形態的價值、邏輯及語言來表述;另一方面,民眾也會儘可能把自己的觀點以其他人都能明白及共同接受的公共語言及公共理由來表述。這是尊重其他人,也是可取信於其他人的表現。
總結法治發展的多個階段,所需要的法治文化元素包括:謙卑、節制、批判理性、尊重、愛、及信任。當然這不是說一個社會沒有這些文化元素,那一階段的法治就完全不可以開展,而是說沒有了這些法治文化元素,相配應的那一階段的法治制度建設就有可能不可以長期維持下去。法治文化的作用是以之承托法治制度的建設。要去設立法治的制度是政治的決定,但能否維持卻是文化的問題。
要培養出這些法治文化元素,卻不是如法治制度建設般,投入資源(組織、經濟、法律及行政及其他社會資源)就必可見到一定的成果。建構法治文化(若文化是可以被建構這說法是適當的話)卻不是那麼直接,下星期續談我對建構法治文化的思考。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