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6日 星期日

尼泊爾的法治

前陣子到訪尼泊爾首都加德滿都,與尼泊爾法院商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提供培訓給當地法官的事宜。尼泊爾正值憲制的重大轉接時刻,帝制結朿後現由毛派當政,並會在兩年內制定新憲法。在此關鍵時刻,法院能否堅守獨立,對維護法治是非常重要。在這一次訪問,卻有一件小事令我對尼泊爾的法治狀況多了一點了解。
我與同事是在晚上抵達加德滿都機場。尼泊爾法院的信函中說會有專人到機場接送我們到酒店。但在我們拿了行李步出機場後,等了很久也不見有人來接送我們到酒店。我們最後唯有自行坐計程車到酒店。
在我們到了酒店正辦入住手續時,一位男士走來問我們是否學香港大學的教授,原來他就是負責接送我們到酒店的人員。他在機場領取行李區等待了很久也不見我們,在聽到其他人說有外國人在機場外坐計程車到酒店後,才知我們已離開,故即趕來酒店。
他是基於尊敬我們,所以走到本只可讓旅客及工作人員進入的領取行李區來迎接我們,但我們卻完全想不到接送我們的人員會走到領取行李區來迎接我們,故我們在領取行李區時完全沒有去留意有否疑似接送我們的人。這就導致了今次的小誤會。
法律把所有人能作及不能作的行為都預先定了下來,若大家(無論是官員或民眾)都能依從這些已定的規則而行,那麼大家就可以依法律的規定,期望其他人都會在一般情況下按法律的規定而行,而自己亦可以作出也是其他人所能期望的相應行為。若能這樣,今次的小誤會就不會出現了。
法治的狀況或可從這些小事上看得更真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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