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0日 星期六

如何實踐通識教育?(一)

上星期談了通識教育的多重意思,那麼如何實踐通識教育呢?我看有以下的多個方法。
第一種實踐通識教育的課程是要求學生修讀一些他們本科以外學科的入門科目。如法律本科的學生可修讀心理學入門或政治學入門等科目。
這類可稱為「入門式通識課程」也可有兩種。一是本身就是設計給本科生修讀的入門科目,是要求非本科生能達到如本科生一樣的水平。另一種入門科目則是特別設計給非本科生的,故要求會較前者為低。但對非本科生來說,兩者的共通點都是與他的本科知識是分割開,沒有關連的。因此這種通識科目最大的問題是並不會幫助學生把所得著的其他學科的額外知識,與其本科或現有認知整合起來。
第二種方法是特別設計一個學科的入門科目,嘗試把這些知識與學生已有的生活經驗連繫起來。這類可稱為「生活關連式的通識課程」。我在港大有很多年都有教授這種通識課程。
我不會好像教授一些法律本科學生那樣,要這些非本科生依法律學科的規格及方法,去學習一些法律的入門知識。我會從一般人的生活經驗出發,選取他們生活上可能與法律發生關係的事宜或一些時事,並建基在他們的常識和經驗,來提升他們對法律的認知。
對學生來說,掌握生活關連式的通識課程應相較入門式的通識課程容易,因它是建基在他的現有認知上。且因有這種關連性,亦可有助拓展學生的知識面,並能與他們的現有認知有限度地整合。但這種通識科目因仍維持著學科的界線,故還未可把額外得著的其他學科知識與他的本科整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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