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就《家庭暴力條例》是否應修訂以涵蓋同性同居者引起很大的爭議。無論是支持者或反對者都可能認為,若《家庭暴力條例》的名稱不變,但又涵蓋同性同居者,那就會改變了家庭及婚姻的定義。(在這裏,同性同居者是指同住二人之間有著一般人理解為性的親蜜關係,但不只包括陰道交及肛交的性行為。)
但究竟這修訂會如何「改變」家庭及婚姻的定義,說法卻不太清楚。我看到在這討論中,「改變」被不同的人賦與了五種不同的意思。 第一種意思是指這修訂會在法律上直接及即時地改變了現有法律對家庭及婚姻的定義。縱觀香港現行的法律,其實並沒有對家庭有統一的定義,各法例都會有著其本身對家庭的定義。如在《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對家庭成員的定義與《僱員補償條例》或《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的定義就很不同。因此,即使《家庭暴力條例》名稱不變並對家庭作出定義,那也只會適用於此法例的範圍,不會在法律上改變其他法例關於家庭的定義。
另外,《家庭暴力條例》的英文名稱是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在此法例,domestic 是譯作「家庭」。但縱觀其他的法例,domestic多是譯作「家居」、「住宅」或「住用」。只有在《僱傭條例》在涉及「家庭傭工」(domestic servant)時,domestic才譯作「家庭」。但從「家庭傭工」的性質看,domestic的意思應是「住宅」,因單身人士也可聘用家庭傭工。
若現有名稱不變,中、英文意思是有不同的。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凡條例的兩種文本在比較之下,出現意義分歧,得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若條例的目的只是希望處理一些同居一起或有著某種特殊關係之間的人出現暴力的情況,那條例的目的和作用應是傾向於是英文名稱的「住宅」的意思,而不是中文名稱的「家庭」的意思。故即使《家庭暴力條例》名稱不變,其實在法律上的意思應是英文名稱的《住宅暴力條例》,而不會用中文的名稱反過來把家庭的意思改變。
現有法例規定條例的保障是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若把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保障範圍,修訂也可能會使同性同居關係,視為「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但即使這樣做,這是否會在法律上使現有婚姻的定義包括同性同居者呢?其實從文字上用了「猶如」這詞,那在法律上正是要指出同性同居關係不等同婚姻關係,同性同居關係只是會在此法例的適用範圍內視為婚姻關係,並不會改變現有法律對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定義。正如原有規定說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也不能使男女同居者可以在法律上享有在此法例以外其他適用於婚姻的權利。
第二種意思是這修訂雖未必直接及即時改變了家庭及婚姻的法律定義,但會引發同性戀團體提出訴訟挑戰現有的法律定義,衝擊家庭及婚姻現有的定義。首先如上的分析,這修訂在法律上不會改變了家庭及婚姻的法律,故即使同性戀團體以此提出訴訟,法庭也很難單憑此,就可提出合理的理據推翻現有法律明文對婚姻的定義。且就算沒有此修訂,我們也沒法阻止同性戀團體依據《基本法》或《人權法》挑戰現有法律對婚姻的定義。故無論進行這修訂與否,其實不會對現在關於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的爭議,產生很大的實質改變。
第三種意思是這修訂會令市民誤以為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猶如婚姻關係,間接承認同性婚姻。這可能對市民的估計太高或是太低了。有多少市民真的會關注《家庭暴力條例》呢?就算知道政府就《家庭暴力條例》進行立法,又有多少會細讀條例內容,知道要把同性同居者包括進條例,並因而會改變家庭及婚姻的定義呢?若有些市民是如此的關心這修訂,那麼他們就不應該會被誤導了。
第四種意思是這修訂會向社會發放一個訊息,表示政府對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是開了綠燈。但政府已多次公開表示進行此修訂是並沒有打算改變現行法律對家庭及婚姻的定義的意圖,那為何會得出這結論呢?
第五種意思是這修訂會第一次明文地在一項法例中,正式讓同性同居者與婚姻中的夫婦享有同等的權利,因而「有可能」使同性同居者將來繼續在其他的範疇如稅務、房屋、醫療等,也要求可享有如婚姻中的夫婦一樣的權利,甚至最終會要求改變現有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
我相信第五種說法才是現在爭議的真正核心。反對者認為一旦修訂獲通過,那就會讓同性戀團體打開一個法律缺口,令以後要反對讓同性同居者享有與婚姻中的夫婦同等的權利時更加困難。支持者則可能有正好相反的期望,希望此修訂能成功打開一個缺口,讓以後要擴展同性同居者的平等權利時,多了一個法律依據。
要判斷這意思是否成立並不容易。無異這修訂對同性同居者的權益是一個突破,但因《家庭暴力條例》所要處理的問題涉及人身自由,與在其他的婚姻權益範疇如稅務、房屋、醫療等,給與同性同居者一樣權益的考慮點是並不一樣。同性婚姻所涉及的考慮在性質上就更不同了。
我不反對修改《家庭暴力條例》的名稱,避用家庭一詞,並在法例中避用「猶如婚姻」的字眼,以減少爭拗。但我相信關於《家庭暴力條例》的爭議無論如何處理,只是揭示了香港社會內部存在著一個很重大的分歧,那就是關乎同性同居者的法律權益及地位問題。
我認為香港社會不應再迴避,得直接去處理這問題。但在這社會分歧如此大的題目,我相信有關的公共討論,必須秉持包容、信任及理性的態度來進行,不應輕易把持不同意見者妖魔化,那才能最終在香港這多元社會,達至一個多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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