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

公共討論的公共理由

在《家庭暴力條例》是否應涵蓋同性同居者的爭議,有立法會議員要求其所屬政黨容許他在投票時豁免跟從政黨立場。因這議員是有宗教信仰,故公眾理解他要求豁免是基於其宗教信仰,雖然他本人並未明確表明這是出於宗教原因。亦有其他有宗教信仰的獨立議員也反對修訂,提出的理據也不明顯是基於宗教信仰的。
本文擬探討有宗教信仰的公職人士如立法會議員(也包括政府官員及司法人員),在多元社會參與公共政策的討論及決策(公共討論)時,他們的宗教信仰可以有甚麼角色。這些原則也可適用於有宗教信仰的一般市民,但要求可能沒那麼嚴格。
這涉及羅爾斯John Rawls提出的「公共理由」(public reason)概念。按他的說法,公共理由是:「現時一般被接受的信念及在常識中的推論方法,與及那些沒有爭拗的科學方法和結論。」
羅爾斯提出,在多元社會,因沒有一套宗教信仰或意識形態是整個社會都認同的,故在進行公共討論時,人們提出支持其立場的理由,都應是一般人都能接受及明白的公共理由。依此,有宗教信仰的公職人士及公民在進入公共空間參與公共討論時,不應使用非公共的理由如宗教理由。
公共理由的概念並不是說,在法律上人們不可以用非公共理由如宗教理由來討論及決定公共政策,因他們是有宗教及信仰自由去如此作。問題是若他們不採用公共理由,其他人會否認為他們所提出的理由是不符合公共空間的政治道德。不採用公共理由亦可能減弱他們的觀點對其他人的說服力,因對於那些不接受他們宗教信仰或意識形態的人,就會較難認同他們的非公共觀點。
這公共性的要求,更關乎到理由所包含的三個層面,即語言(language)、理據(justification)及動機(motivation)。
語言是人們用以表述其理由時所採用的詞彙。每一個群體都會有一套屬他們的語言。語言其實不單包含一些字句,因字句背後其實是隱含著一套對現實世界及人性的假設、一套思考邏輯、甚至一整套生活方式。如在宗教群體中,成員之間的溝通會引用宗教經典中或宗教傳統中的一些字句,但不屬這宗教群體的人就未必能明白這些宗教語言的意義。公共理由的公共語言要求,就是要人們在參與公共討論時,以一般人都能明白的詞彙來表述立場,而不應使用只屬他們特定群體如宗教群體的成員才能明白的語言來表述。
理據是人們所提出的理由的依據,是解釋為何他對公共政策採取的立場的根本原因。若有宗教信仰的人對公共政策的立場是完全依據其宗教信仰的話,因宗教理據並不是這宗教群體以外的其他人所會接受的,按公共理由對公共理據的要求,那就是不足的。公共理據並不是一般人必會接受的理據,而是一般人都有可能接受來支持公共政策的立場的一些原因。就以《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討論為例,若反對者的理據純是基於其宗教信仰是不認同同性戀,那就不能達到公共理由的要求。
不過在關於公共理由的學術討論,現在大致上都接受即使有宗教信仰的人對公共政策的立場是依據其宗教信仰,但只要他能同時提出公共理據來支持同一立場,那也能達到公共理由的要求。在《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討論,不少反對修訂的宗教人士及團體,他們的理據都不單是宗教的,他們也提出不少公共的理據,故並沒有違反公共理由在理據層面的要求。
但即使提出的是公共理據,這些公共理據是否能說服其他人,還要看這些公共理據的水平有多高。公共理據亦有高低之分,關鍵是看這些公共理據按「常識中的推論方法及科學的方法和結論」的標準,究竟能有多強的說服力。我在上星期的文章就是指出現在一些反對修訂的理據,按公共理據的標準,說服力並不強,因很多論點的推論都有太多的憶測,缺乏充份的証據支持。
動機是人們參與公共討論的目的。公共動機要求人們在參與公共討論時,目的應是為了尋求一個在多元社會人們所能共同接受的公共政策。但不少有宗教信仰的人參與公共討論時,目的卻是為了實踐其信仰所給與他的使命、向其他人宣明或解釋其宗教信仰對公共政策的立場觀點、或是說服其他人接受其宗教信仰所認同的公共政策。
與公共理據一樣,公共理由並沒有要求人們必然只可以有公共動機,他們也可以是出於宗教動機而參與公共討論,但他們亦得要有充份的公共動機,才合乎公共理由的要求。這是說除卻他們的宗教動機,他們仍會因著公共動機而去提出及支持同一公共政策的立場。實際上亦難以要求有宗教信仰的人把他們的宗教與公共動機分割開。故只要他們有充份的公共動機,即使他們是有著宗教動機,那仍是符合公共理由的要求。
在《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討論,有宗教團體提出修改現行條例或另立條例把保護擴展至所有同居人士之間的暴力情況,並不應只擴展至保護一般人理解為有性的親蜜關係的同性同居人士。他們所用的語言及理據都是公共的。若他們是在現有爭議發生前已提出這樣的建議,公眾或會認為他們的動機也是有充份的公共性。但到了現在才提出來,卻可能令公眾懷疑這建議背後的真正動機是宗教而沒有充份的公共性了。
有宗教信仰的人,包括公職人士及一般市民,當然可以不認同上述公共理由對公共性、語言、理據及動機的要求,仍可以堅持用他們的宗教理由來參與公共討論來達到他們的宗教目的,但後果是他們卻更難在公共空間得到其他人的認同,及更難在公共討論用理性去成功影響公共政策。更大的問題是他們可能會在多元社會中被邊沿化,這是有宗教信仰的人所必須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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