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世界各國的議會,即使是幅員較小、人口較少的國家的議會,但因要讓不同利益都可有代表在議會,議會成員數目必不會太少,起碼有數十至幾百名議員。
在人數眾多的議會,要讓議會有效地運作,議會必然要透過設立小組的方式來處理不同的議會事務。這些小組可能是由憲制文件(如憲法、相關憲法性法律或議會的議事規則)規定設立的常設委員會,職權及組成都已有預設的規定。另一些小組可能是議會基於需要而特別設立的,並設定及賦與能達成所交托任務的組成方法及職權。
當然有一些議會的職權是必須由議會全體成員參與的會議才可以決策行使,最好的例子是彈劾主要官員或對執政政府投不信任案的權力。這些權力因其重要性,故不可以由議會的小組行使,即使是由全體會議議決授權由以下某一小組代為行使。
但另外一些權力,是很難不是由議會的小組來行使,這亦是因這些權力的性質,若由人數眾多的全體會議來行使,那會造成操作上的困難,令議會難以有效地發揮其功能。這不是說全體會議不能行使這些權力,而是若全體會議議決授權由以下的小組代為行使,並小組向全體會議有絴細的匯報的話,這樣的安排是合理甚至是必須的。
不少議會都有傳召人出席議會的會議作證和提供証據的權力,而這權力應屬那類可由議會小組行使的權力。可以想像若由全體會議來行使這權力,議會的所有成員都可向出席作証的人士提出問題,那是會極之混亂及耗時的。
以上的分析並不是針對個別議會的運作,而是從議會的普遍性質提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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