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港人在深圳的士高吸毒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原先是五天,但後來加至十五天。有一位被拘留的港人在獲釋後大吐苦水,投訴拘留的條件極差。她承認自己吸毒雖是不對,但說自己仍是有人權的。這可能反映了中港兩地對人權保障的不同敏感度。
深圳當局至少有兩方面在人權保障方面可以有改善的地方。
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三)條規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補或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但可規定釋放時應保證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階段出席審判,並在必要時報到聽候執行判決」。
大陸公安機關這種未經法院審理就可把一些涉嫌違反行政規則的人拘留多天的做法,一直都被詬病為是違反了人的人身自由及安全的。
二、《公約》第十條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
如按報道所說,六十人共住一房、三十人共同使用十個水龍頭沖涼、十人共用毛巾及牙刷等安排,就很大可能是不人道及損害人格尊嚴的對待了。再且,在現在新流感肆虐的時候,這些做法對公共衛生亦構成極大的潛在危險。
中國已簽訂了《公約》,但卻還未把《公約》的內容及要求落實至具體的法律及行政措施中。我同意即使是涉嫌違法的人,除了在法律所定下的合理限制外,他們也應享有與其他人一樣的基本權利。上述深圳政府的做法肯定不會在香港出現,但我也希望這種情況能快一點在中國的大地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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