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9日 星期三

驗毒計劃的人權問題

青少年吸毒已是公認的社會問題。針對此,由律政司司長黃仁龍率領的青少年毒品問題專責小組之前已建議政府立法推行強制驗毒,賦權警方在「合理懷疑」下強制青少年驗毒。最近,政府亦已計劃推出多項措施,包括在大埔區中學試行校本自願驗毒計劃。
但這些驗毒計劃是否符合人權法的要求呢?最有關係的人權應是被驗毒的學生或青少年的隱私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規定:「任何人的隱私…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兒權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六條同樣保障兒童的隱私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驗毒計劃是否違反了被驗毒者的隱私權有以下多個考慮點。
一、驗毒計劃是否涉及被驗毒者的隱私?隱私沒有明確的定義,但一些關於於個人身體狀況的資料應是隱私的一部分。驗毒計劃會測試出一個人有否吸毒,那是關於他身體狀況的資料,故應涉及被驗毒者的隱私。
二、驗毒計劃有否干涉了被驗毒者的隱私?若強制某人進行驗毒,那必然干涉了他的隱私。若一個人完全出於自願及在沒有外在壓力下接受驗毒,所得資料亦只會在他的同意下才交給其他人士知道,那應不算是干涉了他的隱私。
至於自願驗毒計劃,是否干涉了被驗毒者的隱私,就視乎自願驗毒計劃的細節。有建議是在各學校抽樣進行驗毒,若被抽選出來的學生沒有權拒絶接受驗毒,那必然是干涉了那學生的隱私。
即使學生是有權拒絶接受驗毒,但若那拒絶驗毒的學生仍會受到特別的對待,如會有老師、社工約見面談了解原因、甚或會被學校處罰,那也是干涉了那學生的隱私,因學生可能受到這些外在壓力而被迫接受驗毒。
還有一問題是學生的父母是否可以代替學生給與同意讓學生進行驗毒。《兒童權利國際公約》第五條規定,兒童的權利相對於父母能對其行使權利時所給與指導和指引,會按兒童不同階段的接受能力來決定。因此並沒有一條明確的規定說在某歲數下的學生,在取得父母同意後就可視為那學生也同意了。以現今香港青少年成熟的程度,相信到了中學的階段,只取得父母的同意而沒有學生本人的同意,干涉了那學生的隱私的可能性應是較大的。
三、干涉隱私的措施是否「非法」?換包話說,若驗毒計劃是干涉了被驗毒者的隱私,那計劃就必須立法規定才可實行。因此強制驗毒是必須要有相關法律授權才可進行。現在政府提議在沒有立法規定下,今年九月就在大埔的中學實行校本自願驗毒計劃,若是採用抽樣的方式進行驗毒,而學生又沒有權拒絶的話,那就可能是「非法」干涉隱私的措施。
但即使是合法的措施,也可能是「任意」的。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第十六號一般性意見所述:「使用任意這個概念的用意是確保法律所規定的干涉都符合《公約》的規定、目的和目標,而且無論如何要在個別情況中是合理的。」委員會之後再一步解釋這「合理」的要求,是指任何干涉隱私的措施都要與所要達到的目的合乎比例,及在相關情況下是必須的。由干涉不可是「任意」這規定,引伸出第四及第五個考慮點。
四、驗毒計劃所要達到目的是甚麼?這些目的是否與《公約》的目的相符?
按青少年毒品問題專責小組的研究報告所述,在香港實行強制驗毒是為了達到以下目的:(1)及早辨識吸毒者以介入,鼓勵和引導他們盡快接受輔導或戒毒治療,避免問題惡化。(2)作為執法和遏止犯罪的工具,用以取得吸毒者吸毒的証據以作檢控,好收阻嚇作用。
禁毒專員黃碧兒解釋校本自願驗毒計劃的目的並不是要懲罰學生,而是讓吸毒學生得到適當的輔導及幫助以戒除毒癮。但亦有校長提出校本自願驗毒計劃的目的是要阻嚇及預防學生吸毒。上述的目的都應是符合《公約》保障基本人權的目的。
五、驗毒計劃是否必須及合乎比例?這有兩方面的要求。首先,驗毒計劃是否與要達到的目的有理性的關連?無論是強制驗毒計劃還是校本自願驗毒計劃,都應是可以達到它們所要達成的目的,故它們之間應是有理性的關連。
第二個要求是驗毒計劃對被驗毒者的隱私權干涉的程度是否多於要達到的目的所需要的?這可能是幾個考慮點中最關鍵的一個。
若驗毒的目的是為了要找出曾吸毒的青少年,以介入讓他們能得到適當的輔導及幫助以戒除毒癮,我們要問有沒有其他的方法也可找出曾吸毒的青少年,但卻不用那樣干涉他們的隱私呢?若給與學校、老師、社工及家長一些協助、培訓或更多資源,是否同樣可以幫助他們有效地找出曾吸毒的青少年呢?
若驗毒的目的是為了便於取証以檢控吸毒者,好對吸毒行為產生阻嚇的作用,我們同樣要問有沒有其他的方法也可取得一名青少年曾吸毒的証據,但卻不用那樣干涉他們的隱私呢?或是有沒有其他的方法也可收到相等的阻嚇作用呢?加強警力巡查大小娛樂場所,或也以臥底行動針對吸毒者,是否同樣可以有效地檢控吸毒的青少年以阻嚇青少年吸毒呢?
驗毒計劃是否必須及合乎比例,以至有沒有違反了被驗毒者的隱私權,關鍵在於現行的方法,在加撥人手、資源及培訓予相關人士後,或其他干涉青少年隱私較少的方法,在青少年吸毒日益猖獗的情況下,是否也能相對上提升達至及早辨識吸毒的青少年及成功阻嚇青少年吸毒這兩個目的之機會。
當中涉及不少實証的研究及數據,但舉証的責任卻是在政府一方。政府必須提出有力的証據証明所有現行方法及可以想到的其他方法都不可行,驗毒計劃才有可能通過人權法保障隱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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