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我提出政府進行公共諮詢有兩個謬誤:一、政府假設受建議影響的市民會主動走出來提出意見。二、政府假設現有諮詢渠道有足夠代表性及滲透度。但相信政府也得承認這些假設已難再成立。現續談另外兩個謬誤。
三、政府假設公民社會是不變的,故當一個政策建議在多年前已開展並完成了公共諮詢的程序,而得出的結果是支持的話,當到了落實政策要立法或申請撥款時,人們就不應在這時候才走出來反對。先不說諮詢時的內容與具體落實的細節是否有偏差,即使沒有很大出入,但政府能否假設公民社會對這政策建議的取態不會有變呢?
在過去幾年,我們正是看到香港社會在不斷轉變中。一些過去較不重視的價值,因著資訊的極速流動、討論滲透度的大幅提升、及更多人們的自我醒覺,變為公民社會評核政府建議的主導標準。且這還會不斷轉變。若政府不能明白公民社會的動態性質,並重訂進行公共諮詢的模式,那麼所作的公共諮詢都會是枉費功夫。
四、政府好像假設了進行公共諮詢就已經達到公共參與的目的。公共諮詢容許的公共參與只是市民被動地等候政府來提出建議,然後就這建議提交意見,但公民對要諮詢甚麼、如何去諮詢、及諮詢得出的結果會如何影響最終的決定,都沒有任何參與權。
市民並不只是要求公共諮詢那麼低度的公共參與,香港市民是期望在政策制定的各個階段,由醞釀、確立、訂出細節及執行,都要有參與權,甚或參與決策最終的權力。政府若以為只要攪好公共諮詢就算是做好了公共參與,那就只是掩耳盜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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