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論壇版一篇文章批評公民黨及社民連五位議員辭職以補選來推動變相公投,指議員是公職人員不是普通公民,行使的是公權力,故得遵循「法無授權不得行」的公權運行原則,而不是「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運行規則。因《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沒有授權議員可利用辭職、補選搞公投,故他們的行為違背了法治理念。
這論點最大問題是混淆了公職人員與公權力。公職人員所作並不是一切都屬公權力。即使政府部門,也不是所有決定都必是公權力。按司法覆核的原則,特區政府批出土地的一般決定,就確立為不屬公法而是私法範疇。
設若有一位保安局局長可能是基於她要到外國大學進修,辭去局長職位,是否可因相關法律沒有明文授權一位局長可基於要到外國進修而辭職,那她就不得辭職呢?保安局局長就保安事務作的決定是行使公權力,故要符合「法無授權不得行」的原則;但她辭職去進修的決定,卻是她的私人行為,可按「法不禁止皆自由」的規則。
同樣,議員在議會中就法案投票,那是行使公權力,但他辭職的決定,沒有理由不是如保安局局長般,是他們的私人行為。難道因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議員在會議後可與家人共進晚餐,那他與家人吃飯就是違背了法治?
文章另一點說這涉及公權力是因補選涉及公共資源。進行補選的確要動用公共資源,但五位議員已辭職,決定是否要用這些公共資源的是其他議員。他們在參與補選時還未有任何公職身份,只是普通公民,他們參選的原因和提出的政綱,除非現有法律禁止,法治理念應不會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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