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3日 星期六

公投與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認為,在中國憲法及《基本法》並無設定公投制度,故發起公投是根本上違反《基本法》。他對香港有評論認為《基本法》無規定的就可以做的說法,是對法律的常識性誤解。他提出民事法是法律沒有禁止就不違法,但在公法上法律沒有授權就不允許。他認為不能用民事法解釋公法,而《基本法》是公法,故《基本法》沒規定的就不可以做,做了就是違法。

不去爭論發起公投是否違反《基本法》,即使發起公投真是違反《基本法》,但這又可產生甚麼法律效果呢?現在不單是沒有法律容許公投,也沒有法律授權中央或特區政府禁止發起公投這行為,亦沒有任何法律可加諸進行發起公投這行為的人任何刑事或民事責任。

同樣根據公法上法律沒有授權就不允許的原則,中央或特區政府亦奈何不了那些發起公投的人。那也是說提出發起公投是違反《基本法》的說法其實沒有太大的法律意義,作用也只是政治或道德上的,針對的可能就是那些有可能投票的港人。這與發起公投的人所希望達到的目標是一致的,都只是希望透過補選攪「變相公投」,製造一種政治或道德力量去影響中央和特區政府對政改的取態。

李非的說法其實還會令特區政府相當尷尬。特區政府一直認為這只是一場補選,但李的說法卻間接承認了社民連及公民黨現在攪的真的是一場公投,雖然他質疑它的合法性,但其公投的性質卻反被確認了。那麼在選舉結果出來時,特區政府是否應把它只視為一場補選的結果,還是要把它視為一場沒有法律效力(非法),但卻實際上是公投的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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