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星期的文章,我談到不同形式的社會行動如集會、遊行、靜坐、提出訴訟如司法覆核、衝擊政府大樓、破壞公物、暴亂、甚或苦行、潑血等的有效性問題。社會行動是理解為:「社群中的人就著一些社會事件或情況,共同進行一些公開行為,表達他們的看法,以達到一些目的。」
一項個別的社會行動,可能是一個社會運動採取去實踐這社會運動的具體目標的其中一個方法。社會運動的具體目標可能是在香港儘早實現真普選,也可以是爭取同性戀者的平等權利。我的目的不是要以社會運動的理論,去分析為何一個社會運動會在香港社會中出現、或甚麼因素影響一個社會運動的成敗興衰、或為何某種形式的社會行動會被選取。我的目的很狹窄,只是從功能理性的角度,分析一項個別的社會行動有多大機會能揮公共的效用,即成功地改變其他人對一些社會事件或狀況的看法,無論這社會事件或狀況是甚麼,和相關的社會運動的具體目標是甚麼。
策劃社會行動者必須先確定這次社會行動所要改變的對象是執政者還是普羅市民,因對象不同,方法的效用會有不同。跟著就要了解所選取的社會行動的形式,它的本質是依據甚麼方法或渠道去嘗試改變其他人。不同的社會行動用以去改變其他人的方法或渠道是不同,是因應其他人有可能被影響而改變其原先看法的不同原因,而這些不同原因,亦各會有相關的條件。
當然即使策劃社會行動者能完全符合一項社會行動的功能性要求,那也不保証所推動的社會運動會成功,因社會運動成功與否取決於更多的因素;但若連這功能性的要求也不能達到,那麼這項社會行動就必不會有效,更遑論它所推動的社會運動可透過此社會行動成功了。
上星期談了兩種社會行動可改變其他人立場的情況。第一種是「強之以令」,這形式的社會行動是提出訴訟如司法覆核,以法院的裁決去強迫政府改變其原先立場。成功的條件是法制要能大體符合法治的要求。
第二種是「脅之以勢」,這形式的社會行動有涉及一定程度武力的行動如衝擊政府大樓、破壞公物、暴亂等,和不涉及武力的行動如在繁忙車道上進行静坐、遊行或苦行等。成功的條件是必須有相當數量的人參與,對執政者構成具體威脅,而執政者所擁有的武裝力量不足以壓制或消除這社會行動所做成的威脅。現在續談其他幾種情況。
第三種是「羞之以恥」,是以一些行動如掟蕉、潑血去羞辱個別的執政者,或以一些行動如燒國旗去羞辱整個政權。作出這些行動的人可能認為這種行動或會喚起執政者的羞恥之心,因而改變立場,但我相信這可能性應不太大。不是說他們沒有羞恥之心,而是以執政者所處的位置,他們不會輕易因這種羞辱性行為就去改變立場。更大可能是執政者看這為挑釁性的行為,立場甚或會變得更強硬。
故這形式的社會行動應主要是針對其他普羅市民,透過羞辱執政者去削弱他們的認受性,令其他人覺得執政者是可恥的,就不去支持執政者的立場而轉而支持那社會運動的立場。到將來採用「脅之以勢」的社會行動時,就會有更多人參與,增加成功的機會。但要能「羞之以恥」,條件是大多數普羅市民的價值觀與社會行動者是一致,不然一些用以羞辱執政者的行為可能反過來被市民認為是不適當或可恥,那麼羞辱人者可能反過來被人覺得是可恥的,社會行動就會產生反效果。
第四種是「曉之以義」,是以一些行動如公開信、簽名運動等去宣告社會行動所追求的目標是合乎公義。「曉之以義」的社會行動也可能是要呼喚執政者去認同社會運動的目標的正確性,從而改變原先不合乎公義的立場。但同樣地,執政者以他們的位置,要他們單純因一些人宣告某種立場是義之所在就去改變是不容易的。
故這種形式的社會行動應也是針對其他普羅市民,爭取他們認同社會行動所追求的目標是公義的。換句話說,執政者不去認同這立場就是不公義的,那麼到了要去發動「脅之以勢」的社會行動時,那行動的正當性就會提高,從而會有更多人參與,令執政者受到更大的壓力而有可能改變立場。但條件亦要是其他人的價值觀與社會行動者大體是一致的,大家判斷甚麼是公義的標準大體是一致。若因社會有多元的價值標準,對甚麼是公義有不同理解,這種社會行動的效果就會打折扣。
第五種是「道之以德」,是以行動去提醒執政者當遵守或達到一些德行上的要求。「羞之以恥」是負面的,「道之以德」卻是對執政者提出正面的期望。「曉之以義」是針對執政者應如何看待一些社會事件或情況,「道之以德」卻是針對執政者個人的操守。但與「羞之以恥」和「曉之以義」一樣,執政者因所處位置,會這樣就改變立場的機會也應不太大。
社會行動針對的應也是普羅市民,目的是要提高他們對執政者的期望。若執政者未能達到更高的道德操守的要求,那麼他們就會覺得執政者的管治是不正當的,就更有可能參與「脅之以勢」的社會行動去迫使執政者去改變。但條件同樣是其他人的價值觀與社會行動者大體是一致,那麼他們才會認同對執政者在德行上更高的要求是合理的。
下星期續談另外三種情況:「動之以情」、「說之以理」和「誘之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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