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制設計,要考慮的不單是原則問題,亦要考慮實際的操作問題,故即使一個制度能符合一些基本原則,但若操作上出現困難,那也會使這制度最終不會被採納。對「新功能界別」這建議,即使同意它並非不民主和不公平,是能符合「普及和平等」原則的選舉制度,但仍有不少人質疑它在操作上會出現很多困難。本文會探討「新功能界別」在操作上所可能出現的困難是否不可克服,致使它不是一個可行的選舉制度。
按「新功能界別」的建議,那一個功能界別能選出立法會議員,最重要的不是這功能界別是否已納入為法定的功能界別,而是取決於這功能界別是否有足夠的選民選擇登記為它的選民。只有登記選民達到基數,這功能界別才能選出一名立法會議員。若登記選民達到基數的倍數,它更可以選出超過一位立法會議員。
但這安排卻可能產生兩種後果。首先,立法會每一屆議席都可能因選民選擇登記的功能界別的分佈有不同,而出現總議席數目有差異。立法機關的議席數目每屆不同,在其他採用純以地域來劃分選舉單位的選舉制度(如德國)也有出現,故應不會在操作上做成太大麻煩。只要在《基本法》附件二及相關選舉法規預留議席數目的彈性,那就應不會構成問題。況且在新立法會大樓落成後,新的立法會會議廳的設計,應可容納更多議員及容許每屆議席不同的安排。
另一後果可能較麻煩,因選民可在每屆立法會選舉前改動他們之前登記的功能界別,那做成某一功能界別可能在不同屆別的立法會,因登記選民總數的增減,它能選出的立法會議員數目會有變化,甚至可能因登記選民未達基數而在新一屆立法會不能選出任何立法會議員。
那的確會為現任議員構成困擾,他可能不是自己工作做得不好,而只是因選民的關注有轉移,導致他失去議席。或許這是「新功能界別」這選舉制度的特點,各現任功能界別議員可做的,就是吸引選民繼續關注他所屬功能界別所涵蓋的社會事務,或是拓展自己的議政能力,即使自己原先的功能界別沒有足夠登記選民,他也可轉到另一功能界別參選。故這問題只會改變一點現任議員的政治行為,而不會令制度運作不到。
有一位大學生聽了我介紹「新功能界別」後,提出這樣的疑問:若社會的關注在一屆立法會的任期期間改變了,功能界別的議席分配就不足以反映社會的當前需要。我的回應是相類似的問題也會出現在地區普選。選民在選出了一位議員後,可能基於不同的原因導致他不再支持這議員,他也要等到下屆才能投票選另一議員。那麼若選民的關注改變了,他可在下屆改變登記,只是會有滯後,但這滯後現象可能是任何定期選舉制度所不能避免。再且,議員即使是由功能界別選出,他也要代表他的選民處理所有涉及全港各個範疇的事務,故每一屆立法會都應有能力處理當前問題,即使選民的關注點有改變。
另一行政問題是因選民可每屆改變登記的功能界別,那會產生大量行政工作,增加選舉成本。若這制度能豐富議會的代表性,那麼額外的費用可能是值得付上的代價。再且,因這是全新制度,有多少選民會每屆轉換登記,現階段是難以估計。但對很多社會議題都有強烈關注的人應不會太多,大部分人一生所關注的都未必會有大轉變,故每屆真的會改變登記的選民應不會是多數。即使真的有很多人會改變登記,在電子政府的繼續發展下,選民現已可透過互聯網處理不少事務如換領各類証件,以網上系統讓選民改變登記應不是太大問題。
一個可能是對「新功能界別」相當致命的問題是在這種選舉制度下,候選人是相對上比其他選舉制度較難接觸到他的選民。若是以地域為劃分選舉單位的選舉制度,候選人只要去到那地域,就可直接接觸他的選民,了解他們的需要,及向他們推銷自己的政策建議。在傳統的功能界別下,因選民基礎較狹窄,故候選人亦可較易接觸到他的選民。
但在「新功能界別」下,登記選民可能是在那社會功能中的行業工作,但亦可能是任何一位關注那社會功能的事務的人,可以是分佈在香港的任何一個角落,「新功能界別」的候選人可能根本不知道到那麼去找他的選民。若「新功能界別」是在一些幅員遼闊的國家實行,這真的是一項致命缺陷。幸好香港是一個地域小及人口集中的地方,故在實際上,各「新功能界別」候選人仍可透過各種媒體,尤其是有效地運用資訊科技和最新的互聯網技術,候選人與選民之間應仍可存在有效的橋樑。
還有一個相當嚴厲的質疑是種票問題。在地區普選,種票行為是把支持者遷至欲參選的選區,但因代價太大,故會由一些選民提交虛假的居住記錄,讓他們可在某一選區投票,但那是犯法的。在傳統功能界別中的一些仍以公司為選民的界別,一些財閥可成立多間公司取得多票,那也是為何人們認為傳統功能界別是不公平的主因。在「新功能界別」下,所謂種票行為更可明正言順地進行,各人都可動員自己的支持者登記為某一功能界別的選民。但正因所有人都可以這樣做,那反而使種票不成為問題,尤其是每一功能界別都要有大量選民登記才可選出立法會議員,個別人士要直接操控很多人才能保証自己當選,故由種票而產生不合法或不公平的情況的機會應不太大。
我還聴到一個批評是「新功能界別」太複雜了,若地區普選已能達到「普及和平等」的原則,那為何要如此麻煩攪那麼多東西,令功能界別可符合「普及和平等」的要求呢?這其實不是涉及「新功能界別」的操作可行性,而是它的政治可行性問題,下星期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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