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新功能界別」還要處理的問題

用了幾星期功夫介紹「新功能界別」的建議,也回應了對這建議可能有的質疑,假設你真的認同「新功能界別」或許是一個折衷方案,或能突破要實現真普選及要保留功能界別兩種對立聲音長久存在令政制難有寸進的困局,那麼就得處理「新功能界別」還有不少需進一步討論的問題。

一、有那些功能界別是法定的功能界別讓選民選擇登記:按我的建議,一個界別最終能否選出議員,是取決於有沒有達基數的選民選擇登記為其選民,故在制度上可較現在開放,讓更多界別成為法定的功能界別,由選民自行去決定那些功能界別能產生議員。但那還是需一個公開及透明的機制,按一些預設的原則去界定那些界別能成為法定的功能界別。這工作可交獨立的選舉管理委員會,如現在每次進行立法會地區普選前按人口分佈重新確定選區劃分一樣,在每次選舉前確立法定功能界別的名單。

二、計算基數的方法:「新功能界別」的選舉安排其中一個關鍵是要一個法定功能界別有達基數的選民登記才能選議員,而基數是依據總登記選民的數目及「新功能界別」預先設定的總議席數目的平均數計算出來。但這還涉及兩個問題:(1)「新功能界別」預先設定的議席數目是多少?(2)若一個法定功能界別僅未達基數是否就不能選議員?

最終有多少議員經「新功能界別」選出,會有可能因選民登記的分佈,而會少於預先設定的議席數目。若把「新功能界別」議席總數定在如現在般三十席,那有可能最終有少於三十位議員是經「新功能界別」選出。(如選擇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是超過基數,但又未達基數的倍數故不能多選一位議員,那麼這些超出基數的選民,就會在計算時令總議席數目少於預先設定的議席數目。)

亦有意見認為若一個法定功能界別有相當數量選民登記了(如達基數的百分之七十或以上但仍未達百分之百),若那界別因而未能選議員,可能對那界別不公。但若把選議員的要求定在基數的一個百分比(如百分之七十),那又會出現超過預先設定議席數目的議員是經「新功能界別」選出。

我的建議是把預設的議席數目維持在三十席,但可考慮把選議員的最低要求定在基數的一個比較高的百分比如百分之八十,那麼最終經「新功能界別」選出的議員的數目,在上述兩個因素相互抵銷後,應與現在的數目不會有太大出入。

三、若一個功能界別可有多於一個議席,計算得票以分配議席的方法:一個功能界別若能有基數的倍數的選民選擇登記,那界別所包含的利益應是較多元的,故分配議席的方法也應採用比例代表制的方法,如採用「可轉移單票選舉制」,讓選出的多位議員能分別代表界別中不同利益的選民。

四、「新功能界別」議席與地區普選議席的比例:提出「新功能界別」並不是要取替地區普選,而是要補足地區普選的認受性及代表性,故地區普選應仍是立法會構成的主體。我們可進一步討論地區普選的選舉制度,如現在一些建議說把全港分成一定數量的選區,由選民以單議席單票及簡單多數選舉制選出;並把香港定為一個單一選區,由選民以名單式比例代表制選出。但無論如何,地區普選的議席必會增加,如增加至五十至六十席,「新功能界別」若維持在預設的三十席,那麼「新功能界別」應佔總體議席接近三分之一。作為一種輔助性的選舉制度,這應是一個合理的比例。*

五、「新功能界別」議席的權力:由於「新功能界別」只佔總議席數目的少數,故現有分組投票的安排必不可延續,不然就會讓「新功能界別」議員有比現在更大的權力。但亦沒有理由把經「新功能界別」選出的議員看為次等,因他們所代表的選民數目不比由地區普選產生的議員為低,故應與其他議員享有同樣的地位及權力。

六、提名安排:有建議說只讓傳統的功能界別選民在相關的「新功能界別」中擁有提名權,那就更能保障界別的利益,但這就會違反了「普及和平等」的原則。若這只是過渡的安排,那還可接受,但卻絶不可是終極的安排。

七、過渡安排:由於「新功能界別」對原有功能界別制度的改革是相當廣泛,由法定功能界別的界定、選民的基礎、議席的分配、到選舉的方法都有不同,故由傳統的功能界別逐步過渡至「新功能界別」應不太可行。故我建議是在一六年就由「新功能界別」替代傳統的功能界別,只是讓那些傳統的功能界別選民,在相關的「新功能界別」中擁有提名權,無論他們在「新功能界別」的選舉安排下是否那界別的選民,再由那界別在「新功能界別」下的登記選民去選出議員。到了二零年就全面執行「新功能界別」的選舉制度,讓各法定功能界別的選民,在票數、票值及參選的安排上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

上述有關「新功能界別」的一些具體安排的建議,只是初步意見,可以後再深入討論以達共識。

「新功能界別」能否突破現在政改的困局,還有賴各方能否用新的思維,在不犧牲根本原則下儘能力達到求同存異,共同去迎接香港的普選新世代。

*注:立法會議席可分為三部分:(1)三分一議席(三十席)由地區普選產生,把香港分為多個選區,採單議席單票及簡單多數選舉制;(2)三分一議席(三十席)由比例代表制產生,把全港定為一個單一選區,由選民投票給政黨,政黨按得票比例分配議席;(3)三分一議席(三十席)按「新功能界別」的選舉安排選出。換句話說,每名選民共有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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