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新功能界別」政治不可行?

過去幾星期,我想我是差不多是自說自話地談這「新功能界別」的建議。可能少數有讀這些文章的人,或許問我為何要以今天的我打倒昨日的我,過去我寫過不少文章反對功能界別,現在卻好像是反過來要為功能界別護航。

上星期我提到聽到一個反對「新功能界別」的原因是它太複雜了。這意見質疑既然以地域為選舉單位的選舉制度如現在香港實行的地區普選模式就能符合「普及和平等」原則,那麼要實現「普及和平等」的選舉,那只需要取消了現行不符合「普及和平等」原則的功能界別,再把現行的地區普選擴大規模就可以了,那就根本不用做那麼多功夫那麼複雜地去使功能界別選舉能符合「普及和平等」原則。

我的回應其實很簡單,那是因為香港的政治狀況太複雜,故此要在香港這麼複雜的政治環境下(包括香港和北京的關係及香港內部各政治力量之間的關係)去實踐「普及和平等」的選舉,簡單的方法根本不可能令「普及和平等」的選舉可以儘快在香港實現,故只有用複雜的方法。或許因環境是太複雜,那麼方法不能不太複雜了。如果香港的情況不是如此複雜,我也可能會建議不用保留功能界別。(實際上我以前曾發表文章以混合的地區選舉模式為香港的終極普選方案。)

但另一種相關卻正好相反的意見,是認為「新功能界別」在政治上不可行,泛民主派及建制派都不會接受這建議,懷疑「新功能界別」是否足以突破香港政治的困局,令「普及和平等」的選舉可以在香港儘早實現。的確到此刻為止,建制派還沒有放棄爭取保留功能界別,或是擴大傳統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或是新加一些功能界別讓所有選民都能有功能界別的一票,希望能以這些改革來增強功能界別的認受性令它可以最終能保留下來。但我之前已指出這些小修小補不足以令功能界別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

至於泛民主派,即使是温和的泛民主派,雖然他們可以接受在過渡的時間功能界別仍可以存在,但到了終極的時刻,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承諾實現立法會普選的二零二零年,功能界別必然是「無得留低」。在此刻,泛民主派較激進的陣營正集中精力攪變相公投,所以更不會費力去想這問題了。

在這一輪政改諮詢,特區政府已表明只會處理二零一二年的政制,因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已明確規定在二零一二年立法會的功能界別與地區普選的議席的比例不變,故傳統功能界別的存留問題,甚至改革的問題都不會被觸及。無論在這一輪政改特區政府的建議會否再遭泛民主派否決,或因泛民主派「分裂」,或因變相公投失敗而能得以通過,建制派和泛民主派在此階段都沒有必要就此作出讓步,故「新功能界別」的建議暫不會在建制派及泛民主派引起任何有意義的討論,更遑論採納了。

正因建制派與泛民主派在現階段所宣示的立場,即使是他們認為已作出了讓步的立場,都還是那麼南轅北轍,一方渴望保留功能界別以使工商及專業界的聲音可以繼續在議會中有發言的機會,一方堅持要取消功能界別因它不符合「普及和平等」原則,而雙方在立法會及整個政改都擁有否決權,故雙方現有的立場都不足以突破現有的困局。要能讓雙方都接受的普選方案,出路必不能是「你死我亡」的方法。

當然泛民主派有理由認為地區普選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故立法會的終極普選方案應是地區普選,但因著香港的政治及歷史原因,功能界別這種選舉模式卻不能簡單說要它消失就可以令它消失。面對建制派擁有的否決權及對功能界別的極度留戀,如果可以有一種能符合「普及和平等」原則的功能界別,而這正是「新功能界別」,從策略上的考慮,為了令香港可以儘早實現真普選,讓傳統的功能界別逐步改變為「新功能界別」,從泛民主派的政治理想出發,應是一個不損害他們基本原則的妥協方案。

建制派當然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亦會繼續去使功能界別存在於終極的普選方案,但他們也必須面對大多數港人長期以來對民主的強烈訴求,在等候了超過四份一個世紀,他們能容忍下去的機會隨著每日過去而會減少,分化的香港亦不會有利於建制派的利益。若有一種功能界別既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但傳統的功能界別仍可以有很大機會透過它回到議會,而這正是「新功能界別」,那應是一個具吸引力的選擇。

若泛民主派及建制派都能明白不能也沒有必要把對方清除,亦明白大家都各自擁有強大的政治武器(無論是在體制內或體制外的),如果可以嘗試去明白對方有那些是不可動搖的立場,並了解到要共存就得要妥協,我是有信心「新功能界別」在未來的日子,至少是可以作為雙方尋找共識以突破困局的其中一個選擇。若香港的政治力量能尋到共識,相信北京政府亦沒有理由去反對。

因此,可能在現階段「新功能界別」在政治上還是不可行,但隨著日子迫近二零二零年,很大可能在諮詢二零一六年的選舉制度時(約在二零一三年),「新功能界別」就可以有機會出現在政改的議程,而這日子其實離現在不是太遠。

我會在下星期寫最後一篇關於「新功能界別」的文章,免得把讀者們被這題目悶透了。我會討論由傳統功能界別過渡至「新功能界別」及「新功能界別」與地區普選議席在終極的普選方案的關係的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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