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日 星期六

重新理解功能界別中的功能

有關功能界別的存廢問題,爭議雙方一直都假設透過功能界別選舉產生的立法會議席是會大體依從現行功能界別的組成。但《基本法》並沒為功能界別下定義。特區政府把功能界別分為「傳統」的功能界別和非「傳統」的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但「傳統」功能界別也沒有一個清晰定義,既包含一些職業(如醫生、律師),也包含一些經濟活動範疇(如金融界、商界)

很多意見認為功能界別不可能符合「普及和平等」原則,其中一個原因正是因功能界別缺乏一個理性的定義,導致它變為保護既得利益的一個符號。但亦正因「功能界別」沒有明確定義,我們或可有更大空間,去重新理解功能界別中的功能,引入公民多元身份的元素,令每位公民都可普及且平等地屬於一個功能界別,並按此去選出能兼顧他們多元身份的代議士。

立法會的職能是管治全港事務,故不單只有在某些行業從業的人或某些經濟活動範疇中具影響力的人才對香港管治有功能。功能可被賦與一個更廣闊意思,功能不等同功勞或功績。任何範疇若對香港管治產生影響,那對香港社會就是有功能,不分大少。功能就是對香港管治的影響。

公民會透過他們的多元身分,包括了他們的性別、年齡組群、族裔、膚色、居留情況、身體狀況、性取向、婚姻狀況、家庭關係、居住地點、語言、教育、職業、社會階層、住屋狀況、政治取向、宗教、嗜好、關注事務等等,在不同方面及不同程度影響香港管治,因而這些身份都能對香港社會產生功能。

為何不可用這新的功能定義去重新設計功能界別,使它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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