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5日 星期六

公眾娛樂

支聯會在時代廣場擺放民主女神像被食環署指有關擺放按《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屬「展覽」,故須申請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因支聯會並沒有按條例申請牌照,故是違法。最後神像被警方強行搬走,但警方是否有權這樣做取決於有關擺放是否屬《條例》所規管的「展覽」

《條例》規管「公眾娛樂場所」。按《條例》,「公眾娛樂」定義為:「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娛樂」在《條例的定義包括「展覽」。表面看來,在時代廣場擺放民主女神像因在公眾地方擺放是一種「展覽」,而公眾可以「入場」看到,故有關擺放應受《條例規管

但在解釋法例條文時我們還得問有關法例的「立法目的」是甚麼,這可從法例的詳題(long title)及上文下理看到

《條例》的詳題是:「本條例旨在綜合和修訂與公眾娛樂場所有關的法律。」從整條《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公眾娛樂場所規例》看,這條例要規管的是「公眾娛樂」故其立法目的應只是規管有娛樂性質的展覽而非任形式的展覽

《條例》沒有再定義甚麼是「娛樂」(entertainment),但牛津字典對entertainment的解釋是:”to provide with amusement (樂趣) or enjoyment (享受)”。從《條例》所規管的其他例子看,它們也都是能對觀眾產生一些樂趣或享受的娛樂形式如:音樂會、歌劇、芭蕾舞、舞台表演、電影放映或激光投影放映、馬戲表演、演講或故事講說、運動展覽或比賽、賣物會、機動遊戲機、跳舞派對等。

因此《條例》所規管的展覽」應只屬那些能對觀眾產生一些樂趣或享受的展覽但今次支聯會擺放民主女神像其主要目的是要表達一些政治訊息就是要求平反六四並非向公眾提供「樂趣」或「享受」的「娛樂」。故有關擺放是否受《條例》規管實屬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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