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6日 星期三

一切都在於提名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就香港政改問題發表講話,弄清楚了一些問題,但也好像為未來政制發展劃下了一些界線。

按喬曉陽提出「個人的理解和看法」:「『普選』的核心內容就是保障 人人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從歷史上來看,『普選』概念所強調的是不因財產、性別和種族等的差異而導致選舉權的不平等。因此,通常所說的『普選』,是指選舉權的普及而平等。

這是第一次有北京官員正式確認了「普選」並非只是「普及的選舉」,而是「普及和平等的選舉」。這可說是北京政府向泛民主派作了一次關鍵性讓步。雖說這只是喬曉陽個人的理解和看法,北京政府在將來仍有空間收回這講法,但這至少了反映了北京政府在現階段的立場,不能不說香港民主發展終有了寸進,雖只是寸進。

另外,喬曉陽提出這看法,是引用了「國際上的一般理解」。他雖沒有明言這是依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人權委員會對「普選」的理解,但他的說法與人權委員會的意見有很多相似之處。這也可說是北京政府第一次表示人權委員會對「普選」的意見具有參考意義,雖是以相當隱含的方式。

喬曉陽說「普及而平等」的是選舉權,有評論憂慮這不包括被選舉權和提名權,故「普及和平等」的原則可能不適用於被選舉權和提名權。《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享有的其中一項權利是「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當中選舉權的概念是包含了在選舉中投票和參選被選的權利。《公約》沒有特別提到提名權,也沒有直接規定公民有權提名另一公民參選,而是把提名權置於被選舉的權利內。公民只有被提名才會被選舉,故那是間接確立了公民提名的權利。因此,我們可理解喬曉陽說選舉權「普及而平等」時,他並沒有區分投票權、參選權和提名權,三者都要是「普及和平等」,尤其是平等的。

喬曉陽在引用「國際上的一般理解」時,主要是談到「有關選舉的權利是允許法律作出合理限制的。」他並強調「各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採用不同的選舉制度來實現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這與人權委員會在其第二十五號一般意見書關於《公約》第二十五條的理解很相近。選舉權包括了投票權、參選權和提名權雖都要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但仍可受到「合理的限制」,看來這就是喬曉陽為香港未來政制發展所定下的界線。

在提到一七年行政長官的提名方法時,他特別強調按《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未來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與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100名委員個人聯合提名候選人,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提名方式,沒有什麼可比性。」那意味著將來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時,提名安排會受到「合理的限制」,而這「合理的限制」不會是如現在般只用得到一定數量提名委員會成員提名就可被提名。

在談到功能界別時,喬曉陽的意見是它「自從香港引入選舉制度以來,就一直存在,要客觀評價。」看來,他是希望功能界別保留下來,雖仍要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但「普及和平等」的選舉權又可受到「合理的限制」。

喬曉陽並沒有進一步解釋甚麼是「合理的限制」,但他說:「未來兩個普選辦法既要體現選舉的普及和平等,也要充分考慮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與香港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相適應,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以及有利於香港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從喬曉陽的整個發言看,他雖在「普選」的理解上作了讓步,但卻同時強調選舉權可受到「合理的限制」來為「普選」定下了界線,而這界線很大可能就是在提名權上。普選的行政長官會在提名的安排上會有所限制,已在《基本法》有規定。至於功能界別,若不會被廢除,一個方法讓傳統的功能界別團體在符合「普及和平等」原則下仍可繼續主導這些立法會議席,那就是在提名安排上做功夫,或許是讓傳統功能界別的團體在提名安排有更大的操控權。

喬曉陽在這階段不會明言這點,只是說行政長官實行「普選時提名的民主程序如何設計,需要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深入研究」,及「未來立法會普選時的具體制度安排可以通過理性討論去凝聚共識。」換言之,一切留待以後再商討兩個普選辦法時才會作出具體規定。

無論立法會是否通過政府今次的政改方案,在未來的日子,政改之爭可能會在於行政長官及功能界別立法會議席的提名安排上。不過喬曉陽既引用了「國際上的一般理解」,也就是人權委員會的理解,那他就不能把「普及而平等」的選舉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抽空來理解。

人權委員會在其意見書中,提到選舉權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舉的例子是候選人在年齡上作的限制,或患有精神病可以是合理的理由拒絶一名公民投票或參選。若是在公民的投票上加上了識字、教育水平、擁有財產、或隸屬某一政黨的條件,令一名本可參選的公民不能參選,那就是不合理的限制。人權委員會認為在參選權上加上帶有歧視性的要求是不可以接受的。

按人權委員會的意見,若參選人要得到一定數量選民提名才合乎資格作候選人,這要求得是合理的,不能用作為令某些人不能作候選人的障礙。總體有關提名安排的精神,就是讓公民在投票時可以有自由的選擇。換句話說,提名的安排不能不合理地排除一些公民希望投票給他的人當候選人。

這些人權委員會關於甚麼是選舉權的「合理的限制」的意見,在將來討論兩個普選辦法中的提名安排時,是北京政府不能輕輕帶過就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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