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北京政府接受新增五個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可由民選區議員提名再以全港單一選區由全港選民(除卻現有功能界別的選民)選出的「改良方案」後,就惹來不少爭議。有支持保留傳統功能界別的人認為可用這區議會「功能界別」的「改良方案」為藍本,也把傳統功能界別進行「改良」一番,令傳統功能界別得以保留下來。泛民主派中反對「區議會改良方案」的,很多也正是憂慮這點。但傳統功能界別按「區議會改良方案」的精神「改良」後能否就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正是本文要處理的問題。
現在的一個說法,就是大體如「區議會改良方案」般,由現有各個傳統功能界別的選民去提名其功能界別的候選人,並把各個功能界別都分別定為全港性的單一選區,由全港選民都去選出各個功能界別的議員。我們且稱之「傳統功能界別改良方案」。先不說「傳統功能界別改良方案」能否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單以其操作性,這方案就不可行。
以這方案去選出現行的三十個傳統功能界別議席,那麼選民就可能要在一次選舉中同時投近三十票(一票給地區普選、一票給「區議會改良方案」的五個議席、再二十多票給二十多個各傳統功能界別經「改良」後的全港性單一選區的議席。)要求選民在投票時同時投那麼多票,根本是不符合現實的情況。
要使選民能在合理的情況下投票,那選民最多只能同時投不多過三至五票。
要這樣做,一個方法是把現有二十八個傳統功能界別進行大幅度的合併,把這些傳統功能界別如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般,整合成三個大功能界別如「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及「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但這樣做就會令現有各個傳統功能界別失去其本身的身分,這未必是傳統功能界別中人所願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分配現有三十個議席予這三個大功能界別,這也不是易解決的問題。
另一個做法是把全港選民依某種方法分到二十多個功能界別中的一個功能界別為其選民(如我之前曾建議由選民自行選擇及登記一個功能界別的「新功能界別」方案),那麼每一選民就只須在投票時同時投三票。但無論是那種解決操作問題的方法,仍要面對由傳統功能界別選民提名的安排是否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的問題。
我在上星期的文章提出「區議會改良方案」的提名安排,實質上會是由政黨提名,因沒有政黨的支持,難有候選人可在實際上取得足夠提名及能有效地在全港性的單一選區進行選舉工程。只在要在以後的發展,把由區議員提名的安排正式改變為由政黨提名,及取消候選人是區議員的安排,那應能使這方案在「再改良」後,在投票權(票數及票值)、提名權及參選權上都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而能達到這要求,主要是透過政黨這機制,因所有公民都可以組織政黨去提名黨友去參選。當然這就需要制定政黨法以確定那些組織能符合政黨的要求以提名候選人參選。只要註冊為政黨的條件及行政規定是合理和不帶歧視性的,不會把持某些政見的政黨排斥於外或予一些特定的政黨額外的優待,那就不會產生不公平的情況,就能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對公民的政治權利的保障。
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政治權利的理解,在普及和平等的選舉中,提名的安排最重要是要讓公民在投票時可以有自由的選擇。雖然提名權及參選權的安排可以受到限制,但這些限制必須是「客觀及合理的」。提名的安排不能加上一些不合理或帶有歧視性的條件,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教育水平、出生的身分、居住地、財產、政治聯繫、屬特定的政黨、或政見等,令一些公民希望投票給他的人不能參選。
但「傳統功能界別改良方案」的提名安排,因只有是這些功能界別的選民才有權提名,那就未必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一些屬專業界別的傳統的功能界別,選民是屬相關專業團體成員的個人而非公司或團體,基礎會較闊,但因仍是那些能符合某些專業資格要求的公民才有權提名及參選,那都未必能符合「客觀及合理」的要求,因這會把大部分公民排除於提名及參選之外,而理由只是這些屬那些專業團體的公民可能較其他公民對社會的貢獻較大。在講求平等及尊重人類尊嚴的國際人權標準下,這種提名安排很難說是符合對公民的政治權利的保障。至於那些選民基礎更窄的傳統功能界別,選民大多是公司或團體,若只有這些特定的公司或團體才有權提名,那更會實質上排斥大部分的公民,就更難符合「客觀及合理」的要求了。
以傳統功能界別的性質看,它們都很難如「區議會改良方案」般,能在「再改良」後,引入政黨的機制來進行提名,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要求。即使能這樣做,傳統功能界別中人也未必願意引入政黨進功能界別中,那會完全改變功能界別的性質。
綜觀上述的分析,「傳統功能界別改良方案」頂多只能是一項過渡的安排,是絶不能作為終極的普選方案。因此,傳統功能界別中人是別無選擇,或是更進一步去思想及改變功能界別的性質(可參考我之前提出的「新功能界別」方案),或是索性下定決心放棄功能界別,積極組黨,在以後的日子參與地區分區普選及「區議會改良方案」經「再改良」後以政黨名單為基礎的全港性單一選區的地區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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