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公共紛爭的解決方法系列之三:怎樣的程序才能解決公共紛爭?

上星期我談到設計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涉及四個向度。一、那些人能參與這程序;二、有機會參與這程序的人參與的方式;三、參與這程序的人之間在參與的過程中是否有商談的機會;四、主持這程序的人扮演甚麼角式。

按這解決公共紛爭程序的四個向度,我們或可更明白一些現在常用以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是否有效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法。之前我已指出諮詢並不是有效的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法。這裏我們再分析其他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

另一在香港常用以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法就是由立法會就一項公共紛爭通過議案或法案去支持由政府提出的解決方案。遠的例子是九九年在終審法院作出有關內地子女居留權的裁決後,立法會通過由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支持特區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近的有立法會財委會通過支持政府有關高鐵的撥款建議和立法會全體大會通過由政府提出關於行政長官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議案。

按上述解決公共紛爭程序四個向度的分析,由立法會議決公共紛爭的解決方案,就是由精英代表著社會中的不同利益或信念群體及個別公民去參與這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受公共紛爭影響的公民並不能直接參與。當然在複雜的當代社會,現實不容許所有受公共紛爭影響的人都可直接參與公共紛爭的解決程序。若他們的關注能在這程序中,通過一些能代表他們的精英得到充份的反映,而這些精英又能真正代表著社會中的不同意見進行商談以達成各方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那得出的結果也有可能解決紛爭的。

但以香港特區立法會現在的組成看,當中的精英代表雖能反映得到香港社會中在不同公共紛爭中的大部分關注點,但卻仍未必享有足夠的認受性去代表這些不同看法的人或群體去進行商談以尋找解決紛爭的方案。而實際上立法會本身也沒有太多的自主去商討出一些解決方案出來,因議員們在大部分的情況下都只是有權表示是否支持政府提出的解決方案。再且,在立法會內也是多有辯論或各自表述,議員間卻鮮有進行對等、真誠及態度開放的商談。立法會主席也頂多是扮演一個公正的秩序維持者,他是不會去扮演,也沒有人期望他會去扮演一個調解者的角色,以促使代表著不同看法的議員們能透過商談以達成共識。

從過去十多年立法會的運作,我們也真的看到一些公共紛爭即使由立法會議決了解決方案,紛爭仍是延續下去,內地子女居留權如是,高鐡撥款如是,政改也如是。因此立法會議決不見得是最有效的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

若諮詢和立法會議決是政府偏愛使用的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那麼向法院提出訴訟就是公民社會近幾年所喜愛使用的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了。訴訟有可能是由受公共紛爭影響的個別公民直接提出,但很多時候都會是由一些代表著那些受影響的公民的團體的精英去啟動這程序,而個別公民只是名義上參與,且在訴訟中也很多時候會是由他們的律師(精英)代表他們在訴訟中陳述觀點,個別公民在訴訟中能有的參與是極有限的。

能參與訴訟的個人或團體的代表雖能向法官陳述觀點、提出證據、及駁斥對方的觀點及証據,但最終的裁決是由法官作出的。而在訴訟過程中他們之間並不會有太多商談機會,而法官也不會主動扮演調解者的角色,頂多是鼓勵他們達成和解的協議。訴訟這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雖受影響的人所能參與的程度很有限,但由於獨立的法官擁有高的認受性,在大部分情況下他的裁決都能為訴訟雙方所接受,故不少紛爭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透過訴訟解決的。

但訴訟仍是有局限的。訴訟能化解紛爭取決於雙方都願意接受法院的裁決,但從上面提到九九年終審法院作出有關內地子女居留權的裁決後,特區政府就是不願意接受裁決,而最終在取得立法會的支持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推翻了終審法院的裁決。這不單令公共紛爭延續下去,更甚是損害了法院的權威。此外,能參與一項訴訟的方面是有限的,而公共紛爭的爭議,卻往往是多方、多面和多重的。故即使訴訟能解決參與訴訟的雙方的爭議,但卻未必能化解未能參與訴訟的其他各方之間的爭議。還有,法院只能處理法律的爭議,若相關的公共爭議不涉及法律問題,或爭議不能轉化為一個法律問題,或是核心的爭議並不是交與法院裁決的法律問題,那麼無論法院享有如何高的認受性,它的裁決也不能解決公共紛爭。因此,訴訟也不是解決公共紛爭的萬試靈藥。

另一種要討論的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是公投。這雖不是香港現行制度有的程序,但透過之前五位立法會議員辭職而搞的「變相公投」,也多了香港人會認為這或許是一種有效的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

公投讓所有受公共紛爭的人都有權參與決定要用那一個解決方案去處理那一公共紛爭。相較於諮詢、立法會議決及訴訟,個別公民的參與度及影響力都是大得多。從政治的公平性及公民的政治權力來說,公投作為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法,是有其吸引力的。但公投最大的問題是,在很多情況下,這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都會缺乏商談的成份。主持公投的是一個獨立的選舉事務機關,而它是不會扮演調解者的角色的。公民在公投中只能表達他是否支持公投案中提出來的方案作為解決這公共紛爭的方案。在作決定前,公民間鮮有機會能與不能意見者有商談的機會。最後公投的結果可能只是反映了社會大多數的意見,但卻未必能讓少數意見與大多數意見之間達成某種妥協以取得最大的共識。在公投之後,公共紛爭的各方間的分歧甚至有可能變得更深,因在公投下只有勝與負,而難有妥協的共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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