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4日 星期三

公共紛爭的解決方法系列之一:諮詢難以解決公共紛爭

政改雖通過了,但政制發展將繼續是香港主要的公共紛爭。功能界別的存廢和行政長官的提名安排都會是爭議的焦點。其他的公共紛爭還包括是否復建居屋、最低工資的水平、二十三條立法等問題。但政府一直以來用以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法卻總是不能化解香港社會長久已存在的深層次矛盾。這一系列的文章會先分析現有各個解決公共紛爭方法的不足,然後再建議一些新的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法以供各方參考。

一種政府常用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法的就是諮詢。政府透過諮詢去得著各方就著一項公共紛爭的看法,然後以這些意見為基礎設計出解決方案。諮詢的形式可以是政府委任能反映不同利益的人士進入一個諮詢委員會,然後讓委員會成員在政府已預設的問題框架及範圍內發表意見,之後再由政府按所得的意見作出平衡後定出解決方案。但這方法實際上並不能解決公共紛爭,原因有多個。

一、能參與諮詢過程的人都是由政府委任的,若涉及爭議的一些利益團體的代表未能被委任進入委員會,他們的聲音根本不會有機會被聽到。過去政府常基於各種原因而未能把一些相關人士委任加入有關的諮詢委員會,這很容易造成整個諮詢程序出現偏聽的情況。

二、即使能反映涉及爭議的不同利益的人都在委員會內,但政府卻可能讓代表著某些利益的人士有過大的比例,或那負責反映某種利益的看法的人根本不被那相關的利益團體認同為可以代表他們。這使諮詢失去了代表性及認受性。

三、因委員會的成員大都屬社會精英或是一些能有效組織起來的利益群體才能爭取到政府把他們的代表委任進委員會,那麼大部分一般市民,若他們不屬任何組織,他們就連就著一些影響著他們利益的公共紛爭發表意見的機會也沒有。

四、由於委員會的議程都是由政府定出,委員會只能在政府預設的框架及範圍內發表意見。但這預設的框架及範圍卻可能是反映了政府已預設的立場或只是包括了政府可以接受的一些解決方法。這些預設的框架及範圍有可能根本未觸及爭議的核心,那令諮詢變成一場政治公關秀或是結果對解決紛爭沒有實質作用。

五、委員會的秘書處多是依付在相關的政府部門,而委員會所可能有的資料都是由秘書處提供。換句話說,政府很大可能在整個諮詢過程壟斷資訊,除非個別委員是相關範圍的專家。但即使有專家在委員會內,大部分委員都可能仍要依靠政府提供的資料。(當然政府亦可委任一些與他預設立場相近的專家進入委員會,那政府同樣可以間接地壟斷委員會所可能有的資料。)若政府不提供一些重要資料、或扭曲一些資料、或操控資料以導引委員的方向,那都會令委員能提出其他意見的機會大大減少。

六、諮詢委員會的運作模式大都只是由委員們各自表述,或只會有很表面的討論,而政府只是把不同意見記錄下來。政府根本不準備在委員會內讓公共紛爭的各方透過商討取得共識,達成一個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

七、最後的解決方法並不是由委員會內涉及公共紛爭的各方共同作出,而是由政府官僚在聽取了委員們的意見後按政府已有的一套標準定出,而各方的意見只是其眾多考慮點之一。結果可能是解決方案偏向於一些利益、或是解決方案不為各方所接受。

諮詢的另一形式是由政府發佈一份諮詢文件,然後作公開的諮詢收集公眾的意見。公開諮詢雖能讓所有人都可以有機會發表意見,避免了諮詢委員會只讓社會精英或具影響力的組織的代表才有機會參與諮詢的問題,但也並不是所有人都能有時間、資源及能力在公共諮詢中,對涉及他們的公共紛爭發表他們的意見。他們有些可能為了要去解決當前生活的問題就已佔去了他們所有的精神,故不能兼顧一些對他們利益有深遠但不是有即時影響的公共紛爭。他們也可能是社會中的弱勢社羣,故缺乏足夠的認知能力、表達能力、及組織力去對影響他們的公共紛爭發表意見。

公共諮詢這方法也同樣與諮詢委員會一樣,諮詢都是要在政府預設的議題及範圍下進行,而所有人都要在這預設的議題及範圍發表意見,不然意見根本不會被記錄下來。他們也得依賴政府提供有限及有可能是偏差的資料,及最終還是由政府官僚去決定是採用甚麼解決方案,爭議的各方在公共諮詢的過程中都沒有機會參與商討及決定。

結果也同樣是公共紛爭不能透過諮詢使爭議各方達成共識,而只能在政府所容許的有限範圍內,對相關紛爭作出一些或許只是隔靴搔癢式的處理,而真正的紛爭根本不能得到認真的處理。

當然理論上,諮詢不一定會出現上述的一些問題,政府是可以用真誠、公平、開放的態度去進行諮詢,不一定會偏向某些利益、也不一定要有預設的立場範圍,故也不一定會操控資料以達到預設的政策目標。但從諮詢的本質看,諮詢仍是以政府為中心,而在很多公共爭議,政府本身也是爭議的一方。故經政府主導的諮詢所得出的解決方案,即使是能解決問題的,也往往不為爭議各方所認同,尤其是那些在諮詢過程中被排除、被矮化、被邊沿化或被漠視的一羣。

再且,政府也不會在諮詢過程中幫助爭議各方釐清立場、消除誤解、增加相互認識、減少分歧、尋找最大程度的共識、及共同作出決定,因政府的定位從一開始就不是一個引導者或調解者而是一個決策者。這些都令諮詢不是一個很有效去處理公共紛爭的方法,尤其是一些涉及多方及深層次利益或價值矛盾的公共紛爭。

下星期再採討其他未必有效但又是常採用的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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