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報紙常有報導有關司法覆核的案件,都是關於公民向特區法院提出訴訟挑戰政府的行政決定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所說,司法覆核已是香港人日常使用的概念了,當香港人面對一些他們不滿意的政府行政決定時,不少都會懂得他們是可以提出司法覆核,向法院尋回公道的。
但司法覆核這種制度卻並沒有在《基本法》有明文的規定。《基本法》第十九條只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而第八條則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
按這些條文去理解,由於從香港殖民地時代開始,香港的法院已一直行使這種源自普通法的權力對行政部門進行監察,而特區法院根據《基本法》是可以繼續享有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下的法院審判權,故在九七年香港特區成立後,特區法院也就繼續可以行使司法覆核的權力。
雖然曾有一些國內的法律學者質疑特區法院在《基本法》下是否享有司法覆核的權力,但自特區成立至今,由特區法院去行使司法覆核的權力已廣泛為特區政府及市民所認同,故特區法院享有憲法上的權力透過司法覆核對行政部門的行為進行監察,應是無容置疑的了。
另外,《基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一項關乎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的條文。若香港居民可以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那應是假設了法院是有權去處理這種訴訟的了,不然這條文就變得沒有意思。
市民如要挑戰政府行政部門的決定,他們可以直接向特區法院的原訟庭提出申訴。近這五年,每年約有一百五十宗司法覆核的申請,數字的確是比以前多了,這可能反映香港人對透過司法程序去保障自己的權利的敏銳度增加了,但能成功挑戰政府的決定的個案卻佔少數。
特區法院的獨立性是為大家所確認的,而特區法院在覆核政府的行政決定時在態度及方法上也是嚴謹的。因此,特區政府大部分的行政決定都能通過特區法院那麼嚴格的審查,那也可說明特區政府的行政水平是經得起考驗的。當然在少數政府敗訴的個案中,我相信特區政府各個部門的人員都能從法院的判詞中得著教訓修正錯誤,在以後繼續努力去改善及提升特區政府的管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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