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1日 星期六

也談「次主權」

一個少為人知的學術用詞「次主權」,最近卻在香港引起了一輪爭議。撇開這用詞所可能引起的誤解,關鍵點是行政長官作為香港特區的首長,按基本法》第四十三條是代表香港特區的,那他是否擁有對外與其他主權國家的元首直接接觸的權力。

反對用「次主權」的會說,行政長官的所有對外事務權力都必須是由中央政府經《基本法》授權才可以行使。從香港內部的憲法安排來說,這必然是對的。提議用「次主權」這用詞的,也絕不會反對這說法。可能有些人會認為行政長官沒有權力在「馬尼拉脅持人質事件」中直接致電菲律賓總統,但我相信這不會是多數。《基本法》雖沒有直接的條文關乎這具體的事件,但行政長官的一言一行也不能一字一句都明文寫在《基本法》內。只要行政長官的行為是在有明文授與的權力的合理範圍內,那行政長官的相關行為就應是符合《基本法》的授權了。《基本法》既授權了特區有一定的對外權,而行政長官是特區的首長,在那麼繄急的情況下只是打了一個電話給菲律賓總統,那很難說是不在行政長官的合理權力範圍內。

從其他國家看待香港的角度去看,他們反而不會太理會一個非主權國的單位是否有主權國的授權去進行對外事務,而更重要是考慮這地區的經濟、管治水平、人口、文化、地理、歷史等情況,來決定是否接受這單位在國際關係的某些領域上可比佔一席。

明顯地,香港在成為特區前已在國際社會中至少在某一些領域享有直接參與的地位。反對「次主權」的人可能最希望要確立的,是香港在殖民地時代是怎樣的是並不重要的,是要從九七年特區成立起才可以算在國際社會擁有某種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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