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2日 星期三

中港差異系列之四:中港差異:「一國」v.「兩制」

這幾星期我都是在想著這些問題:中、港兩地知識份子在思考中港之間關係時在那些方面出現差異?甚麼原因導致這些差異出現?這些差異能否調和?

我去想的不是如何去消除這些差異,因沒有這需要也不可能,只要這些差異不會做成矛盾衝突就可以了。差異的形成是由於兩地的人走過不同的歷史路徑,以致他們用以觀察、認知、分析世界的視點不盡相同,所見到的自然就有差異。

上星期集中談了他們在香港現在所面對的管治危機的性質、成因及解決方法上有的差異。但這差異可能源自及反映他們在看「一國兩制」時更深層次的差異。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我已撰文提出「一國兩制」有兩種觀點的說法。一種可稱為「一國觀」,另一種可稱為「兩制觀」。()

持「一國觀」者所看重的是「一國兩制」中的「一國」。在考慮中央政府與特區關係時,都會傾向於維護中央政府的利益和需要,強調中央政府必需能維持其對香港的主權及中國的統一。相反地持「兩制觀」者,則會更看重「一國兩制」中的「兩制」。在考慮中央政府與特區關係時,他們則會傾向維護香港的利益和需要,強調特區必需能維持其在內政上有限度的獨立和自主決策權。

「一國觀」與「兩制觀」主要的分別有兩方面。第一方面是關於「一國兩制」的本質及目的。對持「一國觀」者來說,「一國兩制」是一個以「兩制」共存於「一國」內的統一中國政策。這政策是由中國共產黨所制定。「一國兩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統一中國。容讓「兩制」於「一國」之內只是統一「兩制」於「一國」之下的方法而已。「兩制」的主要功能就是要實踐統一。若這一個功能不再存在,設立「兩制」這安排將失去意義。基於這本質,特區所享有的自治權的範疇及行使方式,必不能讓「兩制」的安排威脅到「一國」的權威。

若持「一國觀」者看「一國」是目的,「兩制」是手段,那麼持「兩制觀」者就正好相反,「兩制」是目的,「一國」是手段。他們接受在中國共產黨管治下之「一國」的統治,只是為了要維持特區的社會和制度之獨特點這根本目的之一種手段。持「兩制觀」者相信特區的人民享有維持其社會與制度特點是他們的權利,是一項屬於少數人的權利,以使他們在大多數政權統治下的權益得到完全的保障。但由於政治獨立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故唯一選擇就是在香港設立少數人權利的保障制度。「一國兩制」的重要性就是在於要在特區設立一套制度保障特區人民的權利。

持「一國觀」者想用「兩制」來實踐「一國」,持「兩制觀」者是卻想用「一國」來實踐「兩制」。因著大家的起始點是不同,很自然地各人的結論也會是很不同。

第二方面是關於特區享有自治的性質。持「一國觀」者看自治是指特區必須在中央政府的監督下行使其自治權。這種自治觀可稱為「監督下的自治」。若「一國兩制」的主要目的是要維持「一國」的主導角色,特區所享有的自治範疇必須受到限制。特區必不可擁有足以挑戰中央政府主權地位的權力。雖然特區可施行其本身的制度,在「一國兩制」下的自治安排必須能照顧此需要。中央政府當擁有多種渠道以監督特區如何行使其自治權力。

但對持「兩制觀」者來說,特區人民能維持其社會與制度特點是他們的權利,故相信特區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內政事務。自治地區在其自治範圍內應擁有完全的決策權,中央政府不應干預。中央政府並不是在特區之上,而是特區的伙伴,特區並不是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只是與中央政府合作一起進行管治,各有其權限,它們之間所存的關係,主要目的就是要容讓特區能保存其特點。

持「兩制觀」者可以接受特區有否超越自治範圍是受到監督的,但若中央政府要干預特區在純粹屬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的決定時,那就會被看為是干預特區的內政和侵犯特區人民的少數人權益。在處理有否超越權限的問題時,持「兩制觀」者會要求由一個獨立的機制,根據客觀的標準,來裁決特區與中央政府之間的糾紛。這程序不應由中央政府壟斷。這機制應也有權裁決中央政府有否不適當地干預特區行使自治範圍內的權力。但這對持「一國觀」者來說,這是絶對不可以接受,因他們會認為那無異是把「兩制」置於「一國」之上。他們認為中央政府對其本身或是特區是否有超越權限是擁有最終的決定權的。

當然,內地的多會是以「一國觀」看中港關係,而香港的則多會是以「兩制觀」來看中港關係。這兩種對「一國兩制」不同觀點間的差異,由八十年代開始在一系列的中港爭議中,包括了中英談判香港前途、基本法草擬、過渡安排,內地子女居留權、廿三條立法、落實普選等,都一直是中港之間分歧的主導原因。我認為這兩種對「一國兩制」不同的理解而導致中港之間的矛盾紛爭,到現在為止仍是有著很強的解釋力度。

不過正如我之前所說,差異存在不是最大的問題,故即使持「一國觀」者和持「兩制觀」者對「一國兩制」的看法,有著很不同的起點及進路,但在「一國兩制」具體的實施時,卻不表示大家不能達致一些共識,以使「一國」和「兩制」和平共存,及讓持「一國觀」者和持「兩制觀」者心中所最關注的利益都可以受到充份的保障。

:參「一國兩制的兩種觀點」,在戴耀廷著:《香港的憲政之路》,香港,中華書局,二零一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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