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幾星期都在比較憲政與中國的憲法觀,看它們在制憲目的及實踐憲法目的之方法上的分別。憲政憲法觀的憲法目的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權,方法是限制政府權力,而限制政府權力的方法包括法治、權力分立制衡、民主選舉及人權保障制度。中國憲法觀的憲法目的是要建立「富強中國」,而方法是要把權力集中於中國共產黨,故中國憲法對法治、政府分權、民主及人權都因而與憲政下的概念有不同理解。在於介紹了帶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及政府機構分權關係後,現再談有中國特色的民主。
憲政對民主選舉的要求,可從《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關於政治權利及《公約》中其他權利的規定看到。憲政並不要求某一種特定形式的民主選舉,但民主選舉卻必須符合普及和平等、定期及不記名、和提名不會有不合理限制等要求;最終是要讓公民可按自已的意願自行選出心目中理想的人來出任政府的公職如立法機關的成員或最高的行政首長。公民亦可自行組織政黨參政。
之前提到鄧小平的講話除了表明中國憲法觀對政府權力分立的看法外,也可看到中國特色的民主選舉是怎樣,那就是它不會是多黨競爭的選舉。現在的中國憲法觀當然早已超越了「人民與敵人」的階級鬥爭論,不再是只有那些由中國共產黨決定了屬人民的才可享有民主權利。但中國特色的民主仍必須要保障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這實踐憲法目的之根本方法。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都是由下一级人大選舉產生。至於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先說縣級以下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長久以來,都是一種確認式的選舉。候選人都是得中國共產黨或認可組識及人士提名推荐,再經協商、醞釀或預選來確定為正式候選人,候選人之間並沒有真正的競爭。如一位中國的憲法學者所說:「選民實際上沒有選擇權,他們的投票行為在實質上是對這些必須當選的候選人的一種確認形式。」《選舉法》雖規定人大代表選舉大體採用差額選舉,但在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間接選舉中,確認的性質就更強和更容易操作了。近年在一些城市如深圳及北京的市區級的人大代表選舉中,雖曾出現由一些與黨組織沒有關係的選民聯名推荐的「民荐候選人」或由候選人自荐的「自荐候選人」,但那仍佔很少數,且他們最終當選的機會率極低。
無論是選舉的提名或投票安排,中國特色的民主選舉那麼強調確認性的特質,就是要確保民主選舉所產生的政權仍必須是牢牢地由中國共產黨掌握,那才符合中國憲法觀的根本信念。若選舉競爭也難出現在個別候選人間,那更不要說會出現有組織的非官方參政團體來統籌不同公民去競逐各區各級的人大代表議席了。這也正符合鄧小平所說中國特色民主是不會有多黨競爭的選舉。
《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全國人大產生,各級地方政權的正副職領導由地方人大選舉生生。雖然人大代表可提名候選人,但實際上大部份候選人都是由各級人大通過主席團提名。地方的選民對地方政府的領導人沒有正式提名權,也沒有投票權。透過這安排,中國共產黨可確保國家及地方各級各政府機構的領導人員都是在中國共產黨的統一領導下,符合中國憲法觀的要求。
近年在一些地方的鄉鎮級政府領導人選舉,地方的選民可行使非正式的提名權,由選民聯合提名再經預選建議候選人給地方人大的主席團,再由主席團作正式提名,然後交地方人大的代表投票產生。
《憲法》及相關法規也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在村委會及居委會這基層的官員級別,由居民直接提名候選人並由居民直接投票產生的「海選」方式已普遍在各地採用。也有地方採用「自荐」或「無候選人選舉」(即選民在選票上寫上心目中人選的名字而這人並非已列在選票上的候選人)的方式來選舉產生村委會或居委會幹部。
這些都顯示在基層的政府組織,中國共產黨是容許一些非完全由中國共產黨主導的民主選舉,但由於級別只屬最基層的,所規管事務也都是相當局限於一個小區,對中國憲法觀要集權於中國共產黨的根本原則並沒有太大即時衝突,故可說是有中國特色的民主發展出類近憲政式民主的一種新現象。
民主制度也不局限於只是民主選舉,而當代的憲政理論也認同單是民主選舉的不足。若民主不只是限制政府權力的手段,也是憲政所要達到的目的之一部份,那麼憲政下的民主就不只是民主選舉,因民主選舉只保証公民在定期的選舉中能選出代議士代表他們行使政治權利對公共政策作出決定,但卻不保証公民個人或團體能在公共政策制定時能有實質的參與。故憲政亦會要求有其他的民主途徑讓公民能在投票選舉外,能實質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讓公民能更直接地去行使他們的政治權利。
有中國特色的民主為了確保中國共產黨領導這根本原則,在民主選舉上並不能作太多憲政式的改變或突破。但有中國特色的民主制度的民主補充卻可透過引入更多讓公民可直接參與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公民參與制度來達到。這些公民參與的途徑因不會改變最終仍由中國共產黨集權領導的根本原則,但又可讓公民能實質行使更多民主權利,故其擴大規模發展,可能是有中國特色的民主的一個特點及未來方向。
這或許與西方社會實行憲政的的民主發展的經驗不同。西方憲政社會是先發展民主選舉,再發展補充的公民參與民主制度,但有中國特色的民主卻可能是先發展起公民參與的民主制度,再在未來發展類近憲政的民主選舉制度也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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