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9日 星期六

從王丹被拒入境說起

特區政府拒絕王丹入境出席司徒華的追悼會,被人質疑損害了特區在「一國兩制」下的高度自治。《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負責維持社會治安(第十四條),並對世界各國或地區的人可實行出入境管制(第一百五十四條)。這不是說在「一國兩制」的高度自治下,所有人士的出入境都完全在特區政府手上,因中央政府負責特區的國防及外交事務,若入境問題涉及國防或外交事務,中央政府在「一國兩制」下是有權決定某人的入境問題。

舉個例子,若一個不被北京政府承認的國家的元首要進入香港,基於外交的考慮,中央政府指令特區政府不可讓他入境應不損高度自治。同樣,若一名與內地分裂組織有連繫的人要求入境,中央政府指令特區政府不可讓他入境也應不損高度自治,因這可算屬國防的事務。問題是今次王丹來港是否能劃入國防或外交的範圍,使中央政府可在不違「一國兩制」原則下對特區政府發出拒入境的指令。有人或會問除了國防或外交事務之外,還有沒有其他正當理由可讓中央政府在合乎「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下,向特區政府發出拒絕入境的指令。但那就要由中央政府來解說了。

當然不是很籠統地說涉及國防或外交事務就可以,中央政府還須有充份証據顯示某人進入香港如何會實質影響國家在國防或外交的利益。

港澳辦主任王光亞曾表示「相信特區政府會很好地處理事件」,那是否意味著中央政府已向特區政府發出指令,或是讓特區政府可自行決定卻不明確。若中央政府真的是基於國防、外交或其他正當理由的考慮已對特區政府發出指令,那中央政府就得對事件進一步解說,才能免去人們對高度自治的疑慮,因至少從表面去看,實在看不到王丹來港出席司徒華的追悼會會如何威脅到國家在國防或外交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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