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中國特色的人權

對憲政的憲法觀來,憲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人權,而實踐方法之一就是要有保障人權的制度來限制政府的權力,以防止政府濫用權力侵害公民的人權。因此,人權可以是憲政思想的核心。

憲政現在最流行的人權保障制度方式就是制定一份人權法,羅列出受保障的各項基本人權(主要是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及各權利所可受到的合理限制,包括限制的特定原因(如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限制的方法(以法律作出限制)、及限制的程度(是必須及合乎比例)。人權法可以是憲法中的一章或載於另一份被賦與憲法地位的法律文件。另外,還得設立獨立的違憲審機制來接受公民或特定機構認為現行法律或行政行為有違人權法的申訴,並有權撤銷違反人權法的法律及行政行為,和給與受侵害人士其他的補償。

憲政的人權保障制度與其他實踐憲政憲法目的之方法是相配合的。在法治下,人權只可以由法律來限制。在分權制衡下,負責執行人權法的違憲審機制是獨立的專設憲法法庭或各級的法院。在民主選舉下,公民的政治權利受到保障,但人權保障制度也要防止代表大多數人的議會損害少數人的基本人權。

在中國憲法觀下,因憲法目的並非維護人權而是建立「富強中國」,而實踐方法是以集權在中國共黨而非限權,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一整章是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亦在二零零四年的修訂中加入了條文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第三十三條),也簽署了兩條國際人權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在中國生效,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仍未正式生效),有中國特色的人權與憲政下的人權在理念上仍是有不同。

一、憲法只是列出中國公民所享有的權利,但卻沒有列明這些權利可受到甚麼合理的限制,如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當然並不表示這些權利不受任何限制,因鮮有人權是對的。沒有如在憲政的人權法中有限制條款,那只意味著政府要限制各項人權時是不受限制的。對政府限制人權的權力有所限制是憲政人權的核心概念,但有中國特色的人權卻沒有這種「限制上的限制」。 不對政府權力作限制,正符合中國憲法觀要集權的原則。

二、憲政重點是確立公民享有基本人權,他們的人權雖可受合理限制, 但覆行義務卻不是享有人權的條件。中國憲法卻把權利與義務相連在一起。《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 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憲法 亦有多項條文規定中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遵守法律、維護祖國的安全、納等義務。中國特色的人權在實踐時, 常把公民覆行義務看為他們能享有人權的條件。換句話,未能覆行義務者就不享有人權的資格。

三、中國特色的人權是以經濟權利為優先。早在一九九一年中國發表的第一份人權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就明確表明人民的生存權是首要的人權,而人民的生存權問題就是關於人民的温飽問題。到了最近發表最新一份 也是第九份人權白皮書:2009 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生存權及發展權仍是置於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之前。以經濟權利為優先符合中國憲法觀要建立「富強中國」的憲法目的,但結果卻可能為了發展經濟以解決人民温飽及有更好的生活,而這是需要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公民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就可能要有一些犧牲或受到更大的限制。這與憲政較重公民及政治權利不同。

四、中國特色的人權較強調人權理念的文化相對性,而非憲政所強調的人權普世性。在中國的人權狀況到:「人權狀況的發展受到各國歷史 、社會、經濟、文化等條件的制約,是一個歷史的發展過程。由於各國的歷史背景、社會制度、文化傳統、經濟發展的狀況有巨大差異,因而對人權的認識往往並不一致,對人權的實施也各有不同。人權問題雖然有其國際性的一面,但主要是一個國家主權範圍的問題。因此,觀察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不能 割斷該國的歷史,不能離該國的國情;衡量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不能按一個模式或某一國家和區域來套。」結果是一方面中國不會如在憲政般參考不同 國家的人權標準來釐定中國的人權標準,另一方面中國也不歡迎其他國家對中國人權狀況作任何評論。

五、中國憲法中所列中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到現在為止仍是不可訴的(non-justiciable),中國公民不能引用憲法保障的權利向法院提出申訴去挑戰他們認為違反憲法的法律或行政行為。中國憲法亦沒有設立違憲審的機制去執行中國公民所享有的憲法權利。這也即是中國特色的人權是不具有直接執行效力的。中國公民是否可享有某些權利,可享有多少這些權利,和這些權利會受到多大的限制,完全由掌握政治權力的中國共黨按其判斷決定。這也是基於集權於中國共黨的憲法原則 。

中國憲法觀由以前完全不採用人權的論述,到正式在憲法中加入保障人權的條文,可能反映中國憲法觀對人權的看法也在改變中。最近温家寳總理在多次公開講話中都提到「每個公民在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的範圍,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由和權利,國家要保護每個人的目由和人權。」這是意味著中國特色的人權有可能憲政化,還只是現有憲法觀的另一種表述方法,有待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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