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6日 星期六

派錢給誰的理據

特區政府在今年財政預算決定派六千圓給每名年滿十八的永久性居民,而未住滿七年的非永久性居民,主要是來自內地的新移民,則會透過關愛基金,也會分派六千圓,但要先作入息審查。這裹指的新移民是那些已按程序取得單程証合法由內地進入香港,並在港的逗留是沒受任何入境限制的一群人。

就這安排有不同意見。有意見認為不應派錢給新移民;但也有意見認為只對新移民作入息審查是歧視新移民。或許我們要想想對同是香港民民的兩群人卻要有不同安排的理據何在。

有說法指新移民因對港未有貢獻,故原則上他們不應分享得到特區政府的財政盈餘,但為了扶助窮困的新移民,故要先作入息審查才派錢。

這說法假設了我們有一套清晰的方法去界定及量度一名香港居民對香港的貢獻。若是用一個人是否有納稅為準則,那就不能解釋現在的安排,因有永久性居民從未納稅,但也有新移民在居港不久就已經納稅,也有非居民在港納稅。出生地當然也不是一個好準則,因不少永久性居民並非在香港出生,且出生地本身並不足以解釋為何某人對港是有貢獻和有資格分享香港的經濟成果。

有些人以新移民大多是拿綜援和不去努力工作為由,認為他們不配拿到那六千圓。但這明顯是帶歧視性的「一竹竿打翻一船人」的說法,因必有新移民並沒有拿綜援及努力工作的。且按現在的規定,未住滿七年的居民是不符合資格申請綜援的。即使拿綜援也不是一個理由去拒絕讓他們分享香港的經濟成果。不然的話,永久性居民中拿綜援的也不應可以拿到那六千圓了。

唯一能把永久性居民與新移民界分的準則就是他們的居港年期,就是新移民未在香港通常居住滿七年。但既不是基於他們的貢獻、也不是他們有沒有在港納稅或工作,居港年期究竟是基於甚麼合理的標準來作為一項條件去決定某人是否合符資格去分享香港的經濟成果呢?這實在是我想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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