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3日 星期六

環保與司法覆核

零三年終審法院按《保護海港條例》的條文,裁定灣仔填海計劃未符法例要求而把它推翻,並訂出審批填海所要達到的法律條件。案件的影響不止於該案涉及的基建計劃,並影響了所有之後的填海計劃。

最近又有一宗關於環保的司法覆核案件,這次涉及另一項大型基建 港珠澳大橋,而相關法例是《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原訟法庭按條例》的條文,裁定環保署署長批准港珠澳大橋香港段的兩份有關空氣質素環評報告,所採用的原則未符條例》規定環評報告是要達到「保護環境」的立法目的。

署長所採用的原則只是看在完成工程後,環境所可能受到的染會否超越限制。但法院認為這是不足的,長還應看那工程本身會造成多少染,以在審批時決定工程應採取甚麼減排措施。因相關的環評報告並沒有包括在無工程下空氣質素的評估,那就不能知道工程單一地對環境的影響有多大,故署長的決定是不符《條例》要求。無論政府會否提出上訴,但法院對環評的原則,必同樣對環保有深遠影響。

在法院作出判決後,香港有意見認為有政客利用香港的法治制度,以司法覆核去打擊特區政府威望來賺取政治本錢,卻拖慢了港珠澳大橋的工程進度,影響中港融合,損害香港整體利益。這種意見明顯是支持「發展就是硬道理」那種看法,而發展就是要有最長的橋、最快的鐵路、最闊的路、最高的大樓那類發展。

即使今次真是有政黨在背後支持,但法院是按法律條文的解釋去推翻署長的決定,而非作甚麼政治決定。香港對祖國能作的最大貢獻,其實並非上述的那種「硬發展」,而是我們制度的「軟實力」,就是我們制度背後的價值。公民只要有法律理據就可按法律程序對政府的決定提出挑戰,就是我們的法制所尊崇的法治價值。對環保有更高的要求令發展是可持續的,亦是香港所追求的價值。這案件其實正可讓祖國明白,要讓現代化建設能持續發展下去,到了某階段,軟件比硬件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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