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中國百年憲制發展系列之一:百年來中國人對憲、法、與憲政的混淆

一個社群的憲制發展,必然受其本身歷史所影響。因此當代中國憲制的發展路向,無論是中國共產黨談了多年但還未落實的政治體制改革會是怎樣,或零八憲章所繪畫的「憲政」藍圖能否有一天在中國的地土上實現,都會受中國社會的歷史文化傳統和中國憲制曾走過的歷史路徑所影響。

要探討中國憲政的前景,就得先回到中國憲制發展的歷史起點,透過剖析由晚清至今近百年來,從中國憲制所走過的坎坷路途,和多次立憲運動的失敗,看能得著甚麼啟示。這就是這系列文章的主旨。但在這之前,我們還得先攪清楚甚麼是「憲」和「憲政」,和它們與「法」的分別。把「憲」、「法」與「憲政」混淆了,或許就是中國憲政之路經歷百年還沒有多大進展的原因之一。

「憲」並非外來之語,「憲」在中國古代不少的典藉中都有出現,如春秋左丘明《國語》:「賞善罰姦,國之憲法也」;和墨子《非命篇》:「先王之書,所以士國家,佈施百姓者,憲也」。但中國古代對「憲」的概念與當代的理解並不相同。中國歷史傳統看「憲」其實與當代的「法律」的意思其實是近似,就是由擁有立法權威的政治權力擁有者訂立的規則,主要是用以規範人民。「憲」或「法」的性質,主要還是看重它的功具性,作為統治者的管治工具之一。

中國傳統看「憲」卻沒有當代對「憲」在「法」之上所賦予更深層的意義。那就是「憲」是根本之「法」,「憲」是所有法律之源的一種「法」。因「憲」這種特性,令它有別於單純的「法」。有了「憲」,執政者要以法施政就得立法,但立法就得依從「憲」的規定。故「憲」存在的本身,已必然對政治權力(包括政治權力的最高擁有者如皇帝),產生了有一定程度的制肘。

但「憲」能實質上對統治者產生多大的制肘,仍要看立「憲」的目的,及「憲」的具體內容能否令政治權力的擁有者,不只是需要滿足一些程序安排就可立他想要立的「法」,更能對立甚麼「法」有具體規範,並有體制去制衡。若立「憲」仍是以其法的工具性為主,那麼即使「憲」能減少了任意的政治權力,卻難以保証「憲」與「法」都是用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那帶出「憲」與「憲政」的分別。

有了「憲」,並不代表就有「憲政」,因「憲政」要求「憲」對政治權力的制約,必須要達到一個程度,能使「憲」所應有的最終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可以達到得到。若立「憲」主要是為了要實踐一些所謂的「偉大的公共利益」如「建立富強的中國」,先不論「憲」如何能與這些「偉大公共利益」扯上關係,那雖有了「憲」,卻與「憲政」是差之毫釐,謬之千里。

反觀中國近百年所走過的憲制之路,我們看到的,就是當權的執政者,因著時局的轉變,不情願地要以「法」施政,並同時趕潮流也立「憲」。但以「法」施政只是執政者用以達到維護自己政治利益和權位的工具,管治模式的本質並沒有改變。也因此,他們立的「憲」,其實只是統治者手中的一件管治工具,並不能對政治權力有多大制約。所以有了「憲」,其實與沒有的分別不是太大。第一方面的混淆就是把「憲」與「法」混淆了。當他們立「憲」時,其實只是立一種純工具性的「法」。

即使是一些前衛的知識份子,雖能看到「憲」不只是「法」,「憲」應制約執政者的政治權力,但他們卻有第二方面的混淆,把「憲」與「憲政」混淆了。他們談「憲政」時,未能掌握「憲政」最核心的思想,就是「憲」的最終目的應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他們只是把「憲」用作來實踐他們心中的政治理想。而那一時代的中國知識份子,甚至是不少當代知識份子,可能也還未能走出要建立一個富強中國的政治理想,並以此作為中國的「憲」的必然目的。這雖有其歷史背景,但卻非「憲政」的真義,只是中國版本對「憲政」的解讀。結果是中國即使能有了「憲」,但為了實現那超越個人基本權利的政治理想,中國人民卻不能從「憲」得到「憲政」對他們的基本權利的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反會被「憲」以 「憲政」之名所犧牲掉。

但「憲政」百年來在中國未能實現,可能還有更深層的原因。無論是「法」、「憲」、還是「憲政」,對普羅的中國老百姓來說,都還是很遙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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