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6日 星期六

對丈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內地孕婦的歧視

當公立醫院婦產科醫生發出警告,指地孕婦來港產子已導致公立醫院的婦產科服務超出負荷,醫管局就宣布公立醫院今年不再接收地孕婦,並一刀切地對待無論丈夫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地孕婦。

現在涉及三類人士:一、本身是香港居民的孕婦(不論丈夫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二、本身並非香港居民的孕婦,但丈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三、本身並非香港居民的孕婦,丈夫也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歧視可以有兩方面:一、相同的情況給予不同的對待,但沒有合理的理由。二、不同的情況卻給予相同的對待,也是沒有合理的理由。現在政府處理丈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孕婦的做法是否構成歧視,也可從這兩方面看。

政府現在的做法是不把第一及第二類人士看為一樣,故給予他們不同的對待。不同的對待是否構成歧視,要看第一與第二類人士之間的分別是否有合理的原因足以支持給予她們不同的對待。她們最關鍵的的分別是第一類人士本身享有居民身份,故她們可享有更好的福利是理所當然的。因此,給予她們不同的對待未必構成歧視。

但把第二及第三類人士看為同一類而給予相同的對待,卻可能構成歧視。這主要是因第二及第三類人仕之間的分別是足以支持給予他們不同的對待。至少第二類人士的丈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這雖未必足以支持他們可享有如第一類人士相同的對待,但把他們看為如第三類人士一樣卻未必是合理的,因這忽略了她們與香港之間因著丈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已有著一定的聯繫。

政府以醫院的前線員工未必具備訓練去分辨第二及第三類人士,故仍只能繼續以同樣的方法去對待她們。但行政困難從來都不能用以合理化歧視的做法。因此,醫管局在提供公立醫院婦產科服務時,理應在給第一類人士優先安排後,給予第二類人士次優的安排,那才能避免歧視。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Benny, 你好.
我是曾修讀你主講課程的學生. 冒昧打擾, 因最近被內地孕婦來港產子及菲傭要求享有居港權的問題深受困擾, 對香港未來感到很憂慮.
縱然我明白人口增長是幫助社會的發展及增加其多元性, 然而, 基本法第廿四條是否需要修改, 使其更能控制人口質素及善用社會資源? 因為我知道, 南亞裔及印巴裔人仕也不斷移入本港, 只是還未到被傳媒關注的時候....

修改基本法是否能幫助改善這個問題又會做成不好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