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日 星期六

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快將實行,但因法例沒有明確規定計算最低工資時是否包括飯鐘和休息日,而很多僱傭合約都是以月薪計算,故不少僱主為了不想增加薪金支出但又不要違反法律,就把僱傭合約由原先以月薪計算而變成日、時薪計算,使原先休假是有薪變成了無薪。故此,雖然引入了最低工資,但不少工人的薪金卻沒有增加。

最低工資原意本是要確保工人的收入有最低保証,但因立法時沒有把飯鐘和休息日也納入計算這關鍵安排,令最低工資立法達不到其目的,卻為僱主及僱員添加不少麻煩,甚至會激化僱主與僱員之間的矛盾。

政府的解釋是要按合約精神,讓僱主與僱員透過協議來決定是否包括飯鐘和休息日。這也是政府一直認為應依賴市場機制來處理僱傭關係的想法。但市場機制是否有效,很在乎僱主與僱員之間是有對等的關係,但現實是在香港的市場,僱員的討價還價能力極低,導致市場只是一面倒的傾向於僱主一方。

設定最低工資本身就是因政府要彌補市場的不公,但現在政府在推動立法時,卻「唔湯唔水」,不能貫徹始終,結果是做了那麼多,工人卻沒有實質得益,甚至會有不良僱主利用機會減薪,真的是「見身郁唔見米白」。

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適用於香港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政府有責任確保工人得到「公允之工資」,讓他們能維持個人及家屬符合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另外,公約還規定政府有責任確保工人的「休息,閒暇、工作時間」受合理限制,並能享有具「薪資之定期休假」,且公共假日亦享有薪酬。

現在政府不單沒有積極保障工人這基本權利,反製造了機會令原先享有有薪休假的工人,因引入最低工資卻失去了有薪休假。政府雖非有心,但卻無意地做了壞事。因此,無論是為了達到設立最低工資的原先目的,或是覆行公約的責任,政府都須儘早立法規定至少休假須納入計算最低工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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