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5日 星期三

政治領袖與誠信


最近兩位特首參選人都爆出誠信的問題,或指他們在公職中有利益衝突,或指他們身為公職人士卻知法犯法。政治領袖的誠信的重要性,可從管治與政府的誠信的關係看到。
管治主要來說是政府行使公權力,透過法律或行政措施去改變人們的行為以達到管治的目的。這些改變很多時候都未必符合人們的意願或他們的短期利益。除非政府施加懲處的威脅或給予實利為誘因,人們很自然的反應是未必會遵從這些法律或行政措施,或想方法迴避規管。另外的方法,就要讓他們相信規管所要達到的目的是符合公共利益,那麼他們或許為了社會整體的利益或他們個人的長遠利益,而自願遵從規管。
當然政府在推出任何法律或行政措施時,負責的政治官員都必然會聲稱是為了某種公共利益,但關鍵是人們是否相信規管是真的為了所聲稱的公共利益,還是認為公共利益只是一種借口,規管其實只是為了政府官員們的個人利益或是某一些財團或政治團體的利益。
人們是否相信政府,就取決於負責施政的官員是否能取信於民,這也是為何代表著政府行使權力的政治領袖的個人誠信對政府的有效管治是有著關鍵性的作用。但這也要視乎整個管治體制是否有一套完善的制度確保選取出來負責施政的官員大體都是具誠信的。有別於政治領袖的個人誠信,這可稱為體制性的誠信。
香港一直以來有著中立及廉潔的公務員體制,故體制性的誠性一直以來都是高的。但隨著政治制度的發展,由於一直未能實現全面普選,特區政府體制性的誠信正逐步在減少中。若連擔任特區政府最高領袖的行政長官也缺乏個人誠信,那麼特區政府的整體誠信將會陷入危險邊沿,未來管治會遇到巨大困難是可以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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