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6日 星期日

特首的誠信


最近發生了多宗涉及特首參選人及特首誠信出現問題的爭議。誠信是甚麼呢?作為代表全香港的特首,對他的誠信有甚麼要求呢?這些要求是否與一般人不同呢?誠信的要求可分為多個層面,而各層面相互關連又可再細分為不同層次的要求,層次愈高,要求誠信的程度也愈高。

一、所要遵守的

一(一)、遵守法律:特首其中一項最重要的職責就是領導特區政府執行法律。若他自己本人未能嚴格遵守法律,涉及即使是一些不帶刑責的法律,如涉及一些民事法律責任的爭訟(如合約紛爭)或違反了一些行政法規(如交通規則或違例僭建),也會令人懷疑特區政府對維護香港法治的決心,影響香港的法治。

一(二)、遵守政府的既定規則:政府定下的一些行事規則,雖只作政府官員、公職人員及公務人員的內部守則,並不帶直接法律效力,但仍會影響政府在執行法律或管治時所作的實質措施。這些規則很多都是由特首自己去制定來規管其他行使公權的人,但他自己亦當嚴格遵守這些政府的既定規則,以身作則,給其他行使公權力的人作好榜樣。

一(三)、遵守承諾:這可說是誠信本質性的要求。把「誠」字拆開就是「言」和「成」,就是說要有誠信,講了的話就當要完成。把「信」字拆開就是「人」和「言」,就是要得人信任,遵守自己所說過的話是至為關鍵。特首不能言而有信,那就會破壞市民對整個特區政府的信任。

二、所涉及的利益

二(一)、不以權謀私:這可說是作為行使公權的人最基本的要求,他所享有的權力雖大,卻只是為了讓他能維護公眾利益而賦予他。一旦他把權力用於謀取私利如收受賄賂,整個管治系統就會淪為一個貪腐的基地。

二(二)、不涉利益衝突:特首所作的決定往往涉及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公眾期望他必須能大公無私地作出決定。若特首捲入任何涉及利益衝容的關係中,即使相關的利益是微不足道或間接的,也會損害特首的公正性,亦會破䃶政府的認受性及管治權威。

二(三)、避嫌:由此引伸,可能一些利益關係並不涉及真正的利益衝突,但公正與否,很多時候都是一個觀感的問題,從一個客觀的第三者角度看,若會有出現偏私的真正可能性的關係,特首也應避免涉及。正如一句普通法的名言所說:「公正不單要實質體現得到,且要是能夠讓人看得見。」

三、所涉及的言行

三(一)、不說謊話:由遵守承諾引伸,就是不可說謊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對其他人來說,一些不損他人或是為了保護別人而說的「白色謊話」,在某些情況下或許還可免強接受,但對特首來說,他卻不應去說,因這同樣會損害市民對特區政府的信任。特首應更早地去想,使自己避免陷入要說「白色謊話」的困境。

三(二)、不玩弄文字:再引伸下去,特首更不應玩弄文字技巧,說一些誤導人的說話。可能透過花巧的文字,特首的確可辯稱自己並沒有說謊,但給人的觀感卻只是更強烈地他是要向公眾隱瞞一些事情或推卸責任。

三(三)、言行合一:更高的要求是必須言行合一。若特首在人前給人的形象是謙謙君子,但在私生活卻是高傲霸道,那也會令人對他失去信心,因市民見到的只是一個虛偽的人。特首的言行更要合乎社會道德的最高標準。當然特首是人,也難免會犯錯,但由於特首是香港社會的第一人,對他的期望較高也是有道理的。一些行為其他人作了或許不是問題,但特首去作就不妥當。社會是期望特首一言一行都能妥合社會道德的最高標準,而非只是一般或最低標準。這也是要當特首的人先自省自己是否願意及準備這樣做。若自問未能或不願達到這樣高的要求,那就不要去擔當特首了。

香港市民對特首的期望的確是愈來愈高,過去可能不損誠信的行為,現在市民就未必能接受。這未必是市民變得「陰謀論」,而只是香港社會的政治道德發展至更高水平而帶來的變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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