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6日 星期日

再談修改《基本法》二十四條


上星期我提出了修改基本法二十四條的建議,就是把現行條文中有關永久性居民定義的部份(即六個類別的永久性居民)從基本法中剔除,由特區立法規定。對我上星期的建議,我有一點要補充,就是任何按原有條文已取得了永久性居民資格的人,不會因修改而失去其永久性居民資格。
一直以來對用修改基本法還是釋法的方式來處理「雙非」子女的問題,都是認為修改基本法需時太長,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問題。的確要修改基本法的程序會較複雜,而全國人大每年也只在三月開會一次;但對採用修改基本法這方法,最大的疑慮是這可能要重新定義那些人才可享香港的永久性居民資格,因當中會涉及複雜的人口政策及規劃問題,故香港社會應是難以在短期內達成共識的。
我的建議並非要求香港社會在短時間內就永久性居民的定義達成共識,因那的確是難度極大的。我的建議所要求的共識只是一個相當低度的共識,就是大家同意不由基本法去定義永久性居民的資格。對於那一些人才可享永久性居民身份,可以留待香港社會經過詳細的討論,就香港未來人口及社會發展的需要達成了共識,才逐步修改本地法律來規定。
在這一段時間,因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已被剔除於基本法之外,那就不會再有新的涉及居留權司法覆核的訴訟了,法院也就可避免再次被捲入如此複雜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同樣,即使現在採用釋法這解決方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只能針對個別類別的永久性居民定義部份提出解釋,並不能徹底根治 問題。難保在「內地子女」、「雙非」子女及外傭居港權的爭議後,在將來不會再產生另一類別的居港權爭議,那時候可能又要請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去釋法。但若能按我的建議修改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中央政府也可以免被捲入這本應純屬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的爭議中。
由於這修改建議所需要達成的共識的要求並不是太高,現在要做的其實很簡單,就是由新任的特首在上任後,參考我的建議,向立法會提交相關基本法二十四條的修改議案,由立法會成立小組詳細討論,再交全體大會議決。由於在此階段並不需要立法會議員們就永久性居民的詳細定義達成共識,而只就是否要把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從基本法中剔除,要得到基本法規定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同意,應不會太難,需時也應不會太長。
            然後就是把議案交全國人大港區代表去討論及議決。現在香港法律並沒有關乎全國人大港區代表的決議機制及程序的規定。但要立法制定這機制應也不會太困難,只要能趕在下一年度的全國人大會議之前(即二零一三年三月前)制定,那麼全國人大港區代表就可對議案進行討論及議決。同樣,這麼低度的共識,要得到基本法規定全國人大港區代表三分之二多數同意,應也不會是太難的。上述的程序最好是可以在二零一三年的一月底前完成,那麼就會有更充裕的時間完成餘下的步驟。
下一步就是由全國人大的港區代表團向全國人大正式提出。按基本法的規定,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大的議程前,會先由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接著就是全國人大在一三年的會議中討論及議決,若能得通過,整個修改程序就完成。
接著立法會就可先修改入境條例,制定堵塞「雙非」子女的條文。由於基本法已按上述的建議修改了,這些條文就不會再被挑戰為違反基本法了。到香港社會經更詳細的討論對香港的長遠人口政策達成共識後,
就可再按共識對
入境條例作進一步的修改。
當然我不是說上述那麼多工作是容易完成,但由於修改基本法的幅度其實是相當小的,故要完成整個修改程序,以達到處理「雙非」子女的問題,也並不是真的那麼難如登天,而所需時間也可能只是比釋法稍長一點,但卻可以一勞永逸和免卻由釋法引起的法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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