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

修改《基本法》的建議


關於雙非子女的問題,我很早就提出了以修改基本法來解決的建議,但一直都存在一種意見認為基本法的修改程序是不可隨便啟動的,因一旦為雙非子女修改了基本法,那就有可能以後會有更多各種修改基本法的要求,影響基本法的莊嚴性,也削弱基本法對香港高度自治的保護。但這些憂慮是否成立呢?
首先,從比較憲法的研究顯示,人類歷史中曾出現過的六百多份的國家成文憲法,其平均壽命是十七年。基本法是在一九九一年頒佈,在一九九七年開始實施。若由九一年算起,基本法的壽命已超過了這平均數;若由九七年算起,那也很快接近這平均數了。當然我不是說基本法是差不多時候壽終正寢,而只是說若憲法的平均壽命只是十七年,那麼它們被修改的時間應會是在更早就出現。所以現在去討論修改基本法,其實並不算是一個太早的時間。
若憲法的平均壽命是十七年,那麼基本法起碼已進入憲法的中年了。故此,現在對基本法進行一次檢討以察驗基本法實施有沒有出現問題,其實就好像人到中年,身體出現問題的機會自然增加,故此對身體進行檢查,也是理所當然。若檢討基本法的實施發現出了一些問題而需要進行修改,那也像身體檢查後發現真的出現了一些問題,作出醫治甚至施行手術也沒有甚麼大不了。
按此理解,修改基本法並不存在損害它的莊嚴性的問題,反是因尊重其重要性,故更要在基本法出現大問題前,予以修正。再且,連國家的憲法,在一九八二年通過後也已修改過四次,基本法作為國家憲法的下一級法律,要進行修改,也不應會產生任何問題。基本法的一百五十九條已對修改程序有了詳細的規定,這即是說在制定基本法時,也是預見到有修改的需要的。
的而且確,有很多人是擔心一旦開了修改基本法的先例,那麼基本法保障高度自治的條文也可能會被修改掉。但現在我也不是說要對基本法進行全面檢討,而只是針對出現問題的條文進行檢討。由基本法實施至今,出現最大問題就是涉及永久性居民定義的第二十四條。最先是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問題,跟著是由零一年開始纏擾至今的雙非子女的居留權問題,至最近的外傭的居留權問題。
為甚麼這條文會產生那麼多問題呢?一方面這是因香港的居留權對很多來說都是有吸引力的。另一方面是因永久性居民定義這一類問題根本是不適宜寫進憲法性法律內。由於這類問題一般會涉及很多具體的規定,而憲法條文都只是原則性,故理應是由一般的法律來定出。但由於中英聯合聲明原則性地定義了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而在基本法起草時,起草委員會把這些原則性規定搬字過紙地照抄至基本法內,期望在以後透過一般法律去補充規定。想不到是一旦寫進了基本法內,香港的法院依從普通法的解釋原則,按著這些原則性條文的文本意思去理解,把一般法律中的一些違反了憲法性法律的文本意思的詳細規定推翻了,才導致現在那麼多爭議。
要徹底解決居留權的問題,其實對這基本法的條文,也不需要進行很複雜的檢討和修改,只要把現在第二十四條內關於那六個類別的永久性居民的部份刪除,並規定永久性居民的資格由香港特區的法律規定就可以了。以下是我對修改第二十四條的具體建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民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資格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法加以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斜體部份為改動現有條文的部份。)
我相信基本法即使進行了上述的有限度修改,應也不會引發大量修改基本法的訴求,故香港的高度自治應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