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4日 星期日

行政主導休矣


北京政府一直強調香港特區實行的政制是行政主導,而設計香港政制時,基本法也的確是要確立行政主導這憲制原則。行政主導這憲制原則,更準確說,應是行政長官帶領特區行政機關強勢地領導整個特區包括了立法會。但一個憲制原則能否實踐得到,不單是制度設計的問題,也受政治文化的影響。
            即使基本法已加入了不少憲制安排以達行政主導,但由於兩方面的制度安排,令行政主導在特區成立後難以實現。一、過去殖民地時代總督是運用其任命立法局議員的權力,去保証行政機關會得到立法機關的支持。但在特區時代,立法會是由選舉產生,立法會議員的權力源頭已與行政長官脫鈎,行政長官從體制設計上失去了操控立法會的最重要權力。二、特區並沒有發展出替代的機制去幫助行政長官操控立法會,而最大的失誤就是沒有及時發展政黨政治的制度。到現在為止,行政長官仍不可以是任何政黨的成員。缺乏政黨政治的制度,行政機關在立法機關內連一票也沒有,令行政機關沒法保証所提出的政策及法律草案,會得到起碼一部份立法機關成員的支持,也不會有立法會議員忠誠地為行政機關護航,一切都只是按利益而定,也會是按每一事件的利益分配而定。
            但制度的缺陷還不是致命,更重要的是整個社會的政治文化的轉變,令行政主導不可能再在香港實現得到。最近有關曾蔭權接受富豪款待的醜聞,及唐英年、梁振英兩位行政長官候選人分別涉及僭建和利益衝突的醜聞,都對政治文化轉移產了推動的作用。
從《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看,任何在政府任職的人未得行政長官的許可,都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由於審批者是行政長官,行政長官自己接受任何利益,就沒有任何人可給予許可,故有關規定不適用於行政長官。這條文正是典型確保行政主導的機制,制度上是認定行政長官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受制衡,但領導行政機關的行政長官本人卻不受制衡。但經歷令次事件,以前可接受的,現在就再難以接受了。曾蔭權已任命了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的小組檢討相關機制,而差不多可肯定在將來行政長官要收取利益也必須得到批准才可。事件促使了政治文化的轉移,而政治文化的轉移又促使制度上進一步弱化行政長官。
另外,因這事件曾蔭權在立法會議員要求下到立法會出席答問大會,就事件受議員質詢。行政長官雖不是正式被立法會傳召,但在政治後果上是差不太遠。雖說是答問大會,但實際上也離公審大會差不太遠。在「沙士」後,立法會曾成立專責小組調查問題,當時小組要傳召董建華出席立法會作証,但董建華以行政主導為由拒絕,而最後以立法會議員到禮賓府與董建華舉行會議,由董建華在會議中接受議員提問作妥協。但經曾蔭權這一次「公審大會」後,將來行政長官若要維持其超然的行政主導地位,那必會加陪困難,因今次可說是開了立法會傳召行政長官半次的先例。
假若由梁振英當選下任行政長官,他第一次出席立法會的會議可能不是發表施政報告,而是被立法會負責調查梁振英是否涉及西九利益衝突的專責小組傳召作供,相信到時候他是很難拒絕。假若由唐英年當選下任行政長官,他更可能是第一位行政長官被刑事起訴。無論指控是否成立,這都會大大削弱行政長官的地位。不要說要達到行政強勢,行政長官不長期處極度弱勢已是萬幸。
另外,無論是由唐英年或是由梁振英當選下任行政長官,他們都必不可以像董建華或曾蔭權般得到選舉委員會絕大多數的支持,結果是其權威都會是遠低於董建華和曾蔭華在初擔任行政長官時。即使梁振英是幾位候選人得到最多市民的支持,他的支持度其實也遠不及董建華和曾蔭權初上任時,只及他們支持度開始大幅滑落時的程度。也即是說,梁振英的最高點是其前任者開始向低谷走的轉拆點,他的民意支持度能維持下去實是非常大的考驗。
行政主導在制度上繼續被弱化,再加上經歷多宗事件後,港人的政治文化再難接受行政長官可享主導性的權威,行政主導在香港,可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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