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7日 星期三

設計處理利益衝突的監察制度


由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的五人獨立檢討委員會開始了工作,檢討目前特首、行政會議及問責官員防止及處理利益衝突的制度,找出不足之處和提出改善建議。委員會是針對特首曾蔭權接受富豪款待風波而設立,信委員會將在現有防止及處理利益衝突的制度的基礎上,建議進一步提升監察或問責的要求。設計任何的監察制度,都得考慮以下問題。
一、設立監察制度的目的:新的監察制度是因應公眾對公職人員包括了特首在處理利益衝突有了更高的期望,故它必會進一步收緊官員涉及利益衝突的情況,以使管治能達更高水平。二、設立監察制度的方法:由於事情引發公眾關注的程度是相當大,且涉及香港一直信奉的核心價值,故或需修改法律來設立新的監察制度以達更高的認受性。三、被監察者的範圍:現行法律及規則已規管問責官員及公務人員,而引發爭議是因特首接受某種款待而他並不受現行法律及規則規管,故新的制度必會擴大至包括特首。
四、受監察的行為:由於現在是因為特首接受某種款待而引發爭議,故受監察的行為的範圍必會比現行處理利益衝突的範圍更闊。五、監察者的性質:由於特首很大可能會被包括在受監察的範圍,故將來設立的監察制度必會比現在的更具獨立性以增強其認受性。六、監察的程序:現在可能涉及的會是審批收受利益的程序,但也可能會檢討申報的機制,這都會涉及觸發監察者對被監察者施行監察的程序安排。
七、監察者的權力:由於受監察者會包括特首,並因監察的範圍會比現在闊,故監察者的權力必須比現行機制為大才能達到監察的目的。八、監察的標準:正是現有監察制度的不足才會引發今次的爭議,故監察處理利益衝突的標準也必會比現在提升,那才能恢復公眾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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