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是負責領導律政司的主要官員,而律政司的職責是特區政府的法律顧問,按《基本法》的規定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最近傳聞前大律師公會主席袁國強資深大律師會出任下一任律政司司長。本文不是要評論袁國強是否適合擔當律政司司長一職,而是假設真由袁國強出任律政司司長,分析特區成立以來出任律政司司長一職的人選的一些現象。
若包括袁國強在內,特區成立以來有三位人仕出任律政司司長,其餘兩位是前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及現任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從這三位人選,可發現兩個現象。
第一個現象是幾任律政司司長都是由律政司以外的人選擔任。律政司司長需要來自法律專業,但除卻與法律專業直接有關的工作外,他還要承擔起重要的政治任務,故律政司內有法律專業資格的公務員,未必願意負上這種責任。亦由於律政司司長很多時候要代表特區政府向法律界及公眾解釋政策或草案的法律問題,他必須得到私人執業的法律界人仕的信任。由於司內有法律專業資格的公務員,長期在司內工作,故未必那麼容易贏得法律界廣泛的支持去擔起這樣的政治任務。因此過去都要在政府以外尋找適合的人選出任此職。
第二個現象是最近這兩任律政司司長的年紀相較出任政務司司長及財政司司長(甚至局長)都較年輕,都是在五十歲前就出任此要職。這可能有兩個原因。
一、香港是到了上世紀七十年代才有本地法律教育,而較大的擴展也是在八十年代才開始。那即是說本土法律人材庫中具資歷的,很多到現為止都還是在五十歲以下。
二、要出任律政司司長一職,不單那人在法律專業內有一定的經驗和聲望,也要求那人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意識,即對社會事務有一定的關注及熱忱。但一直以來,法律學生大部份都只對民商法有興趣,有這種公共意識的都屬少數。而有這種意識的,或許都早已加入政府、司法機關或政黨,那令一些資歷較深和年紀較大的法律專業人仕,未能出任律政司司長一職,而要由較年輕的一輩來出任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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